在洞口这个小县城有所叫洞口第九中学的一所普通高中学校本来是一件欣慰的事情,九中里面的老师也大多尽职尽责,但是也有个别的老师将学生视为羔羊,据我所知284班班主任是个教学20余载的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本着对学生负责的精神教育学生本来是件好事情,但是据身边同学反应曾老师有着变相体罚学生的不良教学风范,希望九中高层领导能够伸张正义,有利于学生学习环境的提高和学生素质的提高。
张桂枝律师:体罚学生是违法 老师学校都有责 一、老师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利,却没有对学生实施体罚的权力。
1、教师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2、学校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应当负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老师对学生体罚,实际是侵害学生的人身健康,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2、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老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当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的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老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受伤构成轻伤以上的,即实施体罚的老师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可能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老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1、管理义务:家长把学生放在学校,学校即负有管理、教育学生的义务,如果在学校管理期间发生故意伤害等人身损害事故,学校即负有民事赔偿的义务。
2、法律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桂枝,女,湖南衡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二部部长。
自09年律师执业以来,专业致力于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服务,法学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 擅长于包括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涉外婚姻、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领域。
执业理念:专业、开发、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569号梅溪湖国际酒店四楼401室。
联系电话:13875994249 网址: www.lawyeryingcui.com
标题起得吓人!
前后矛盾,“优秀老师”“体罚学生尺度之大让人深思”?
任何成功人士都是经过艰难困苦,遇过千重险,遭过万重难的。你如此溺爱自己的儿子,你儿子也一定是条不出笼的虫,冒出息的
白首方悔读书迟,哪里会是家长发帖,就是这个不听话的学生发的贴。
就是这样一些家长,使得下一代骄纵奢侈,败坏社会风气,这样的孩子长大必成社会毒瘤。
网友“快乐大姚”,你好!
感谢你对我校教育的关注,对于你所指出的问题,学校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经调查了解,具体情况是:该班主任是一位资深且责任心强的教师,他对学生充满慈母般的关爱,同时对学生的要求又有着严父般的严格,对存在上课迟到、早退、旷课(缺操)等违纪现象的学生,确实有过进行严格批评教育的现象。
今后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促进学生成才!
洞口九中
2016年11月2日
2016-10-30 22: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