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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刘道和请求恢复国家工作人员资格的报告

2018-7-21 3:16:00发布46次查看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刘道和,男,现年79岁,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镇沙洲村。
1984年9月11日三塘乡卫生院与我签订二年的承包合同,合同期限84年9月至86年9月。1985年12月称我在合同期内不服从工作调动,长期不到职为由,做出《关于给刘道和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批复》。对我作自动离职处理,非经法定程序,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被剥夺、职务关系消失、粮食户籍都注销。我没违法失职,没违反纪律,根本不符合剥夺国家工作人员资格的条件。
一、批复无效
1、批复认为我“1984年以来,长期不到职。经过几级领导多次做工作无效,在群众中造成不好影响。”与客观事实不符。84年9月11日我与三塘乡卫生院签订的承包合同,我按合同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本不存在长期不到职的问题。证据附后。
2、**做出批复前未找我谈话,做出处理决定后又未将批复送达给我,又未告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方法。
3、批复日期是1985年12月15日,而文号却是新政宣(1986)03号,发文日期与文号相隔一年。
4、新政信复查字(2009)001号,经查刘道和原身份确属国家工作人员。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报告县人民政府批准,处理材料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执行处分。1985年对我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批复,既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处理材料又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发送公安局、人事局、粮食局……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是违法无效的。对我处理既未经任免机关决定,又未经监察机关决定,行政执法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是无效的。
2016年7月19日新化县信访局转交新化卫生局。2016年12月5日卫生局给我答复称“我1985年自动离职除名,要求恢复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赔偿问题一致形成共识,对我的信访问题进行终结处理。”答复不符合客观事实,我按承包合同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本不存在自动离职的问题,作自动离职除名,不合法,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原则。批复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其行政执法行为无效。称“我的信访问题进行了终结处理。”与客观事实不符。省政府和娄底市政府对我未作审核认定办结,也未作终结备案,根本不存在信访终结问题。有关承诺问题,2011年7月5日娄底市信访局周局长当着新化县信访负责人的面对我说:“刘道和你认可吗?给你3.3万元,写个承诺。”我回答说:我眼睛看不清,不会写。周局长强调说:“你依照易科长写的承诺抄一份,发送到县、镇、卫生局。”易科长自己写的承诺强制作为我不上访的承诺,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批复和答复不符合客观事实,又不合法。依法应为我返权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请求上级领导依法为我落实为感。
申请人:刘道和
2016年12月28日
电话:18390585839
身份证号:432524193703*****
刘道和
你所反映的请求恢复国家工作人员资格一事,经调查,2016年12月5日县卫计局已答复,并对你的信访问题进行了终结处理!
孟公镇人民政府
2017-01-03 15: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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