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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检察院:巨额保证金为何十年未退还?

2018-7-20 16:09:55发布67次查看
巨额保证金十年未退还,湖南耒阳检察院被指办黑案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26日以涉嫌行贿罪将矿老板曹珍珠刑事拘留。2007年12月10日,耒阳市看守所的释放证明书显示,因曹珍珠“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予以释放,同日,曹珍珠的会计廖振泽向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填写了保证书,同时,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曹珍珠的会计廖振泽收取了35万元保证金,耒阳市人民检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显示了被扣押的钱款数据和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陈琳、彭小红的签名。
曹珍珠被释放之后,廖振泽拿着扣押条多次去耒阳市检察院口头讨要退还其保证金,检察院工作人员就是不理不睬。2015年3月27日曹珍珠病故。保证人廖振泽于2015年6月25日正式向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出据书面报告,要求退还35万元保证金,依然无结果。
2017年初,廖振泽又多次到耒阳市检察院要求全额退还保证金,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了退还其保证金的请求,可负责该案的耒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龙晔雅却以“正在研究处理”多次搪塞。后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督促下,今年9月11日又通知当事人到耒阳市检察院协商,检察院却口头答应只退保证金5万元。10月份当事人带上律师到耒阳市检察院,再次协商,检察院却答应只退10万元保证金,其“理由”是:①此款已上交了财政,②矿老板曹珍珠开矿时超越山界,③说此款是曹珍珠非法所得。据了解,耒阳市检察院说扣押的款已上交财政,但当事人未收到任何财政收据,开矿超山越界也不应是检察院职权范围。将扣押的钱款说成是非法所得那又从何说起呢?也许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想侵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的款物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扣押、冻结的款物,办案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除或者退还决定。曹珍珠已被无罪释放,事情已过去10多年了,协商了无数次,依然没有任何处理结果。检察院说是上交了财政,又没有出示任何收据,难道检察院也管开矿超山越界的事?难道湖南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是办了黑案?还是将保证金私分了?
李志员律师:要确定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时,可以要求交纳保证金。
如果是取保交纲保证金,35万元数额已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且取保不停止案件继续侦办。10年过去,案件应当早已结案。保证金应当依法处理,要么没收,要么退还。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规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没收,但应当依据法律程序做出决定;否则,应当退还。何况当事人已故,即使未经审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案件也早该终止。保证金亦应当依法决定没收或退还了。
建议投诉者收集证据材料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诉或提出控告。
李志员律师,现任长沙市人大代表,长沙市优秀律师、湖南省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湖南省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硕士。
工作手机:18684696348;13974976057;电子邮箱18684696348@qq.com;工 作qq:44977957;工作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晴岚路68号凤凰天阶1栋30层(地铁1号线北辰三角洲站)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回复函
耒检举复字【2017】01号
廖振泽:
你要求我院退还35万元保证金一事现答复如下:2007年,我院在侦查曹珍珠涉嫌行贿罪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曹珍珠为主经营的耒阳市导子乡石山岭铅锌矿涉嫌越界非法开采,非法获利35万元,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将该款追缴并上缴国库。曹珍珠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的担保方式为人保,并非财保,该35万元是退缴违法所得的赃款,不是取保候审保证金。
此复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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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2017-11-25 17: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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