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保安服务公司成立于1988年7月,是由株洲市编委审核定编的一家自收自支的全民事业单位,原隶属于株洲市公安局领导,2016年由市政府协调划拨给株洲市国投经营管理。起步初期公司从贷款五万元起家,至今注册资金已达一个亿。客户涵盖了株洲市各个行业。多次被评为湖南省优秀保安企业,双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省一级资质保安企业,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公安部联合评为全国首届先进保安服务公司,全国三次评先中,两次获殊荣,湖南仅此一家!不能不说株洲保安一身的光环。
表面看来,株洲保安在湖南首屈一指,在全国也是响当当的一面旗帜。但是,一直以来,这里的保安从业人员都是被剥夺了多方面的合法权益而屈辱地工作和生存着。
一、职工身份性质不伦不类
作为为株洲保安业的起步和发展过程中作出了一定贡献的保安员骨干成员先后被农转非解决了城市户口和工作,成为了全民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市编委也解决了编制问题。他们参加了市人事局从初级至高级职称考试,有部份的还被录用为国家干部,但是,他们的工资、待遇一直是企业职工的标准。在管理人员任用上也出现过一次奇葩现象,2010年套用行政机关年满五十岁一切的所谓干部任免政策,免除了一批管理人员,之后,此政策并没有连续性。不少员工至今也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性质的身份。在单位名称变更法人变更的情况下,职员身份更没有程序上的置换。
二、所有职工的养老保险被视为社会灵活就业人员仅缴纳应缴基数的百分之六十
作为一个省内外的知名保安企业,年年盈利,但截止到2016年,整个保安公司的全体职工都没有按劳动保障法规要求足额交纳养老保险,仅按社会灵活就业人员交纳百分之六十,造成近几年退休人员的工资严重偏低。经调查,2014的退人员殷某某,工龄18年,退休工资仅593元,汤某某,工龄30年,退休工资1460元,李某某工龄40年退休工资2530元,2016年退休人员袁某某,工龄33年,退休工资1970元。
三、无一人享受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权利
国务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7年12月7日颁发以来至2016年3月8年多时间,所有职员无一人享受了带薪年休,也没有发放任何加班补助。按规定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合同制保安员)按工作年限都有5至15天的带薪年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安排假期的要按百分之三百发给加班费用。
一个省内外知名的保安企业,牺牲众多一线保安员的法定休假时间不给任何补偿,随意核减保安员的养老保险基数和应缴比例,人为造成干了一辈子保安这种本就属于低收入人群的退休养命钱的减少,良心何在?这不能不说这是株洲保安员的悲哀!
特别是国投接管经营后,增设了大量的管理岗位和人员,一个靠保安员站岗守夜、守库、押钞为主要业务收入的单位实行年薪制,上层、中层、底层十多级的薪酬体系将收入差距拉大高到近十倍,一些在公司成立第一天就在公司工作的老保安在报酬和养老保险的基数上还比不上刚参加工作在管理岗位上的新保安。由于保安工作性质决定,既算是引进博士生也无用武之地,同一无任何技术含量的、单一的保安业,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大到以倍数计算,广大保安员更加难以接受。在株洲保安公司工作过的退伍军人,包括"参战、涉核‘’的两参人员前后将近有一万余人,现在在职的也有一千余人,己经开始觉醒为自己维权!但不知如何入手,真心希望全体网民声援,也恳请专业律师指导,更希望政府部门出面主导解决问题。
颜忠军律师:保安服务公司的性质及保安员的权益问题 保安服务公司的性质其实早在2000年公安部就已发文明确了,只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舍不得把这个块“肥肉”吐出来,脱钩不彻底,导致部分职工对身份性质的认识模糊不清。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0]13号}文件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是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性企业;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冠以公安机关名称,应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在经济上彻底脱钩,不得抽调、占用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司报销或者提取费用。
从公安部的上述《规定》可见,保安服务公司就是一个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根据公安部的上述《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早就应当进行彻底的脱钩改制了。
为什么“2010年套用行政机关年满五十岁一切的所谓干部任免政策,免除了一批管理人员,之后,此政策并没有连续性”,你只是看到了表面现象。这样操作大的背景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
由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效力显然高于公安部的《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故,2010年后保安服务公司绝对不可能还有“编制、干部身份”这些概念,若那家保安服务公司还有“编制、干部身份”问题,就是违法行为!
客观的讲,公司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91元的60%即2695元/月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对于基层保安员而言并未侵害合法权益,因为株洲当地保安员的月平均工资应当不会高于2695元。假如按照保安员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是否更低?
如果保安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2695元,但保安员要求按4491元的标准进行缴费。这个要求哪个用人单位会答应呢?不切实际嘛。
当然,如果公司的管理人员或工龄长的保安员,这部份员工的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2695元,这部份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按自己的实际工资水平缴费社会保障费是完全有道理的。若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导致员工的退休待遇受损,员工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该部分的退休待遇损失。
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18002002111726
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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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同根生,贡献也相同,收入差几倍,何以论公平?带国字头的单位违法,应坚决维权。政府更应及时查处。
颜忠军律师:
是按实发工资的60%的百分六十交纳的呢。
株洲国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确实是全国保安服务行业中的一个奇葩,一个没有任何技术含量,主要靠押运和门卫、守夜为主要业务的安全服务单位,据知情者说仅一千多人的单位,公安局管理时顶多也就130多人的管理人员(正式职工和干警),如今全脱产不用站岗、守夜、跟车押钞的脱产人员达到了200余人,还有八九个拿着几十万年薪的高管,而大部分一线保安员的工资都仅两千元上下。这样的搞法,国投保安不垮除非"天”助也。
2017-05-18 01: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