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时发现,实际面积比合同面积少了0.17,咨询开发商是否遵循多退少补原则,得到的回复是参考合同约定。
然后发现:合同上注明了在0.6%误差范围内的面积差,不遵循多退少补原则,即多了不用补,少了不给退!
关于合同的这点限定,当初开盘购房时开发商未对购房者作出任何说明。
问题来了:全楼盘747户人家,面积缩水的有729户!!!我家的0.17缩水在其中算少的了。
缩水的每家,均有几千的损失!!!全楼盘计算,金额更是巨大!!!
对此,想咨询下,开发商的该做法是否妥当。业主是否有权要求少了的给予退款呢。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您反映的问题已关注,建议跟帖告知楼盘信息,以便核实处理。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sinlystar”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住建局核查,现答复如下: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琴川碧桂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面积差异处理中约定“面积差异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当事人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感谢您的关注。
按照国家规定,
3%以上,业主不用掏钱
0-3%部分,业主按照建设价格补足
-3%-0部分,开发商按照单价补足。
-3%以上部分,开发商双倍赔偿,业主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sinlystar”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住建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琴川碧桂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面积差异处理中约定“面积差异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当事人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感谢您的关注。
按合同办事,有理有据。但现在问题是,全小区95%的均少而不是多,这会不会是开发商刻意为之呢。
还请调查员估算下少面积部分的总金额!!!不可小觑!
2017-12-27 14:2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