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17年10月22日)晚上,苏州广播电视总台社会经济频道《社会传真》栏目中播报了一则名为《消防车执行任务 小轿车未避让受处罚》的新闻,在这条新闻中,涉事小轿车驾驶员因没有避让正在前往火灾现场的消防车而受到了由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依法作出的二百元罚款,并记三分的行政处罚。我觉得,这种处罚实在有些轻,正如接受记者采访的那位消防员所言,火灾都是瞬息万变的,如果消防车不能及时赶到火灾现场,就有可能酿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可是,那位驾驶员在消防车驾驶员鸣笛与喊话,示意立即让行之后,仍对此无动于衷,由此便可看出,那位驾驶员是如此漠视正在赶往火灾现场的消防车,如此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像这种行为难道不该给予最严厉的惩罚吗?我就是想不明白,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相关处罚后,辖区湖东派出所为什么置身事外,不再对此作出处罚?
我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像这种不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按照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外,辖区公安派出所仍可对该行为再次进行处罚,具体而言,这种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辖区公安派出所完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另外,我也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中虽有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作出处罚的机关是不同的,即一个是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另一个则是辖区湖东派出所,即便都是对同一种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仍不受该规定的限制,毕竟行政机关对于相对人的某一种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亦或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行为违反一个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所以,既然不是由一个机关对同一种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辖区湖东派出所还有理由置身事外,对此不闻不问吗?
在此,针对这则新闻中的涉事轿车驾驶员不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一事,向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法制部门提出以上意见,恳请贵局法制部门对此进行研讨,看看对该行为是否能再次进行处罚,以及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不得作出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没有受到这种一事不再罚规定的限制,还请责成辖区湖东派出所即刻进行调查,并依法对当事驾驶员作出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此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约束性及公平与公正。谢谢!
http://www.csztv.com/doc/2017/10/22/168193.shtml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10月21日早上9点左右,在苏虹中路华池街东面一个路口,消防车执行任务时小轿车未避让。后交警部门对其依法办理(罚款200扣3分)。
非常赞成楼主建议。
2017-10-23 13:20: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