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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犯罪人开庭当日还是自由身合理吗

2024-12-13 1:33:4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2014年9月12日晚上八点二十分左右肇事者杨**在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ml/100ml)后驾驶车辆在震泽新富路行驶并撞上路边停放的车辆后逃离现场,八点三十分左右继续醉驾到震泽快鸭港路时撞击路上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但此时肇事者继续选择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致使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者当晚被公关机关在附近停车场抓获,责任认定书为肇事者全责,被害人无责任。 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17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于10月27日以交通肇事罪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13:50在吴江法院刑庭五号庭开庭,在庭审中,肇事者 辩护律师讲诉两分钟,公诉人讲诉一分钟,法官说无异议,改日宣判。接着肇事者正常的离开法院后坐私家车离开,请问肇事者还是自由身正常吗?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被告人杨某某在案件侦查阶段由公安局取保候审,该案庭审后择期宣判,法院未对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谢谢您的关注!
2014-11-17 09: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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