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芹,来自湖南娄底新化县,在县城有开一家汽车装饰店。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我们客户谭*是隔壁冷水江市(地级县)修理厂的,他有一个朋友的车宝马3系,装了一套我们的产品道可视360全景行车记录仪。2月27日我们谈好的价格是2460元,3月12日车主确定装付定金200元,3月14日装好后车主反馈有些问题,让他试开几天后再答复要怎么处理,后面谭*跟我们协商后少160元,所以还剩下尾款2100元。谭承诺说就这一周内给我安排过来的。在3月19日上午,有一个人冒充我的微信头像、名字,给谭打电话让谭把钱结给他,谭没有多想就直接微信转给他了。转了后还跟我电话确认说转给我了,我微信一查说不对,没有收到转账,谭再去查记录,发现2100元是转的另外一个仿冒的我身上。后谭去到冷水江派出所报案,工作人员不受理,一开始说让他去新化报案,后面又说是谭自己转错了,并不是人家诈骗他。这难道不是助长骗子的威风,拿人民利益开玩笑么?现在微信都是实名认证的,难道这都不可以立案?
固然我客户谭转账时确实确认存在失误,但是【**和】这个人确实是有仿冒我的头像和微信名字,她是有目的诈骗的,她的微信名字,转账记录,绑定的身份证和银行卡通过腾讯一查便知。我和谭有全部的业务沟通、转账证据。
我想请问,冷水江对于我客户的这种诉求,直接驳回不予以受理,推诿的漠视态度,是一个政府机关应有的态度吗? 当人民的权利收到损害时,作为相关的服务机构给的回应,不符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吧。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员,请求政府给我们一个切实的回复,谢谢!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更应该维护好良好的网络环境,而不是推脱。漠视态度,敷衍的作风这样对待的话,本人一定会向继续公开曝光。
2018年3月20日,网友在娄底红网百姓呼声发表一篇名为“面对网络骗子,冷水江派出所不作为”的帖文,对冷水江派出所值班民警进行投诉,我所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8年3月20日14时左右,我所值班民警接到群众谭亮求助,称其被诈骗了2100元钱。民警经过现场了解,谭亮因欠新化某修理厂尾款2100元钱,谭亮在与修理厂老板的微信聊天中答应将2100元尾款通过微信转给对方,2018年3月20日上午有一个微信号(名字、头像与修理厂老板比较相似,但此前并无任何聊天记录)发了两个“尴尬”的表情给谭亮。
谭亮见微信名和头像相似,在未核实身份的情况下便将210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对方,随即在确认身份时发现转账的对象并不是新化修理厂的老板,谭亮要求对方将钱退给他,对方要谭亮发200元红包,谭亮不同意,对方便将谭亮的微信拉入黑名单,谭亮变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二、处置过程
民警接到求助后,告知此事中谭亮存在主观过错,且对方并没有称自己是该修理厂的老板,也没有主动向谭亮要钱,并不存在诈骗行为,不构成立案条件。在询问情况时,谭亮告知这个被转错账的人是好友“宋某”,几年前在长沙打工时与“宋某”结识,现双方虽互为微信好友,但无任何联系。
出于帮助群众解决困难的想法,民警在安慰谭亮的同时,要求谭亮提供“宋某”的微信号。民警加微信后与“宋某”联系,同时迅速核实“宋某”的真实身份,并要求谭亮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做好起诉准备。在“宋某”通过民警的微信好友申请后,民警迅速与“宋某”反复沟通宣讲法律,“宋某”最初拒不归还,最终在民警的劝说下答应归还。当天16时许,“宋某”重新加谭亮的微信后,将钱款如数转账给谭亮。
此事中,我所民警在不构成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坚持开展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希望广大网友支持和理解公安工作,不要偏听偏信,保持客观公正。同时,也提醒广大网友,网络转账时一定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冷水江派出所
2018年3月21日
2018-03-20 1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