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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没领的婴幼儿保育费发票能否再补领一下?

2024-12-9 14:26:4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家小孩2016年9月份出生,由于我们家长2017年时不知道有“婴幼儿保育费”这条计生政策,所以没有领过2017年的保育费。
这次领2018年的保育费发票时,吴中区城区便民服务中心(计生柜台)的工作人员说“2017年过期未领的保育费发票就不可以再开具了,因为要是查询发票上的编号,就不是2017年的发票了,——就是相当于‘过期作废了’的意思”。
请问吴中区计生委主管部门的领导,我所得到上述“福利过期作废”的告知是否合理呢?
我看过有关保育费的文件,上面并没有提到该项福利是“过期作废”的。并且,我的家属确实是事业单位职工,2017年的工作记录是确实存在的;我的孩子有苏州吴中区户口,2016年出生后经过2017年再到2018年,他是真真实实的一个存在,并非是发票上一串过期的编号。为什么就不可以补领2017年的保育费呢?!
还麻烦相关主管部门能够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给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此,先向主管领导表示诚挚的感谢!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请提供您的联系方式,以便部门核实处办,谢谢。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依据《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调整保育教育费、幼托费报销标准的通知》(吴政办〔2016〕95号)文件规定如下:1.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由街道开具区财政提供的统一收据,每月报销150元。2.可按月报销或按学期报销,按月报销,上半年在女方单位报销,下半年在男方单位报销;按学期报销,春季(含暑假)在女方单位报销,秋季(含寒假)在男方单位报销。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方式另有规定的,以单位规定为准。能否补开小孩以前年度收据的问题,没有相关规定。感谢你对财政工作的支持。吴中区财政局
事业单位福利真好
网友: 您好!依据《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调整保育教育费、幼托费报销标准的通知》(吴政办〔2016〕95号)文件规定如下:1.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由街道开具区财政提供的统一收据,每月报销150元。2.可按月报销或按学期报销,按月报销,上半年在女方单位报销,下半年在男方单位报销;按学期报销,春季(含暑假)在女方单位报销,秋季(含寒假)在男方单位报销。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方式另有规定的,以单位规定为准。能否补开小孩以前年度收据的问题,没有相关规定。感谢你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吴中区财政局

2018-4-29 08: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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