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吴江劳动监察处、吴江社保处:
本人公司现清算工龄,同时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日期3/31),并与4/1签订新合同。但是本人是孕妇,还有两个月生,签完解除合同后单位不肯签订新合同,原因是公司有权选择人员签订新合同。那公司不肯办理失业金,是不是也合法?我该怎么办?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人社局确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受法律限制。若要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劳动者本人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其合法权益。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该网友可携带单位开具的解除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至户籍地劳动保障机构(外地户籍至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失业待遇金申领手续。谢谢您的关注!
2018-3-23 09:1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