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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长期服药患者,有医保补贴吗?

2024-12-6 5:53:3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咨询如题,盼复,谢谢!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我市现行政策,慢性病在门诊上的治疗、用药,通过个人账户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解决。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的有关规定,已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每一结算年度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自负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400元后,在规定限额内(在职职工4000元、退休人员4800元)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在市区b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的标准结付,在市区定点医院、b级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结付。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000元限额内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结付,老年居民、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龄人员,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按60%的比例结付;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等基层医院,或者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就医的,按40%的比例结付;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按35%的比例结付。地方补充限额用完后仍需在门诊上就诊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每年医保新政会对个人账户及地方补充进行适时调整。如果您还有疑问,可拨打苏州人社热线0512-12333进行具体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4-25 19: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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