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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吴江区主管部门公示相关材料

2024-11-30 9:26:4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各位领导:本人前几年购买了套商品房,在瑞景国际,目前遇到太多的事情,因为涉及到个人切身利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在此申请公示一些相关材料:1、开发商资金链断了,购买的房子烂尾了,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根据《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应当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发包人发包时应当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出具的担保证明。”所以想主管部门公开项目发包时开发商具备资金建造房屋的证明或者第三方担函,有无证明?以便以后起诉(因为准备起诉,请勿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谁是担保人,如果没有担保人,是否默认由住建局提供担保?2、开发商资金链断了,曾经以为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为由,骗取了业主包括应缴税款、维修资金相关费用,涉及资金特别巨大,直接损害了我们业主的利益,侵犯了贵单位的相关职权,请问贵单位当时有无公告说明这个事件是属于开发商的个人行为?之后又做了哪些措施来维护自身职权?来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3、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吴江出现的烂尾、资金短缺、质量问题等问题,住建局会采取哪些措施?请公示相关政策,这些问题已经爆发好多年,应该已采取相应措施。4、瑞景国际有自己的物业,因为之前业主为了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通过沟通免除这部分人的物业管理费用。现在物业缺钱,不能提供电梯日常维护服务,且经常损坏无法使用,不仅给居住居民出行带来很大的麻烦,更直接威胁到业主的生命安全,这个该怎么解决?5、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现在瑞景国际很多路面公共车位都是通过租赁形式将车位使用权租给业主个人使用,直接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该如何处理?以上问题请各位领导认真对待(不要再一纸答复),每一次敷衍都会为经后的诉讼带来一系列的麻烦!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开发区建设局了解,开发商正在和施工总包单位协调,补做部分施工资料,待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102、103栋楼目前已复工,计划5月底完工,6月底完成验收。感谢关注!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区住建局确认:1、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全,需补正后方可依法办理。为了保护您的隐私,您可采取网络、传真、信函、现场申请等方式向区住建局直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请您按照要求填报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网上申请途径:中国吴江网站—基本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网址:http://www.zgwj.gov.cn/upfile/template/contentpage/zgwj_zwgknew/ysqgk.aspx,申请表格也可在该栏目下载,区住建局将在收到您按要求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予以办理。2、景瑞花园有部分电梯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规定的情况,区住建局已会同市场监督部门约谈了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整改。开发公司承诺4月底前解决。3、《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谢谢您的关注!
以前从未参与群体维权活动,能不参与尽量不参与,但是不参与不代表让步。百姓的事无小事,不要认为我是在小题大做,我家人曾被困在电梯里半个多小时,悬挂在20多层的高空,这是什么样的感受?
安全不可怠慢,人命不可忽悠,吴江区便民服务员,不知道你住在哪个小区,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呢。
第一点,虽然没有公示,但是这样的回答我也认可。其他的答复……还得做好准备,如果真有人刨根揪底,还得拿得出来。 电梯问题涉及到人的性命安全,到目前位止电梯中还贴着"下次维护日期2017年11月"的字样,很容易让人抓到把柄,你答复4月就能解决,你确定吗?不是撕了就了事的。另外主管部门要求“双方”协商的权力可能不是主管部门的法定权力和义务,你执行权力、承担义务得有依据。虽然行政法规中没有规定主管部门对烂尾等一系列问题采取怎样的措施,但是这里问题都还在"监管"的范围之内。就好比持枪抢劫犯法,那么持大炮抢劫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就不违法了吗?还有“推定”的规定。监管从什么时候开始,大家都知道,到什么时候结束,看行政法规关于房产经营的最后相关规定的“登记”行为结束,期间的时间段都在开发经营范围之内。买卖肯定以取得物权算完事,一般的占有即取得,住房不一定,一般得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另外《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与第三款规定在这里明显不能同时适用,第二款应该专门指开发商所有的车位、车库,业主共有的东西可以随随便便“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吗?特别是赠与,这样明显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的解释权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贵单位直接给出这样损害业主的解释不合适。

2018-4-8 13: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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