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一名护士,2013年就职,今年4月提交辞职信后一个月离职,因离市需离职证明,院方已离职证明为挟,要求本人赔偿单位2000元离职金,并扣除三个月工资及奖金,合计约5000元。当时在卫生局,劳动局等相关单位咨询后得知该项违约金及扣除工资奖金行为属违反劳动法,但个人因时间问题并未走法律程序,后无奈按院方要求作出了相应赔偿。近日,医院下发2016年全年加班费,再次以“离职人数众多”为由扣除加班费,加班费是国家规定,我不明白为何扣除,与离职有何关系?医院人员逢年过节不能和家人团聚,尤其是外地工作人员,我记得我大年夜还在加班,正月初一也在加班,人家阖家团圆,我在异地守着病人过年,到头来加班费都被无由扣除。我想问问各方领导,底层工作人员就这么好欺负吗,底层人民的劳动报酬就是这样想扣就扣的吗?底层人民的劳动就这么容易被践踏吗?
求各方领导给个解释,还我应得的报酬。
到底是私吞了我的工资奖金及加班费,哪条规定写了离职人员拿不到三个月的工资奖金及加班费,求各方领导给个解释,还我应得的报酬。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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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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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反馈的情况经核实,吴中人民医院人事科在您离职前已将相关报酬问题与您沟通并告知清楚,如您对此还存有疑惑,建议您来院沟通或电话联系人事科,联系电话:0512-67682067或65681519。此复,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12-9 22: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