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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眼镜案一审败诉,刘明律师上诉

2018-7-19 13:53:39发布38次查看
附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明,男,土家族,
联系电话:15874214168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被上诉人:张家界潇湘影城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维港十字街(步步高百货4楼)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证据、事实错误,丧失法律底线
1、被告庭审中提交的四份证据,全部都没有提交证据原件,一审判决强行“裸奔”认定四份证据,丧失起码的法律底线!
被告庭审中提交的的证据一(观影须知照片两张)、证据二(温馨提示照片两张)、证据三(文明观影从你我做起告示照片两张),证据四(入会申请表及会员手
册),前三份证据均为纸质打印件,原告当庭对三份证据没有提交证据原件核对提出异议。并指出该三份证据,没有拍摄时间、没有拍摄地点、没有拍摄者的信息,
这三份证据是彻头彻尾的三无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谓提示的内容告知了原告。第四份证据,被告亦没有提供原件核对,原告当庭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一审判决抛弃法律的明文规定,对没有提交证据原件进行核对的证据,强行的、彻底的“裸奔”认定被告提交的全部四份证据,丧失起码的法律底线。
2、被告应当对其需要证明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无需提交反驳证据。
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当对其主张的所谓“原告在办理充值卡时已经知道被告不提供3d眼镜的规定”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一审中,被告提交的四份证据全部没有证据原件,且所谓的三份六张照片全部不能体现拍摄地点、拍摄时间,原告作为消费者没有查看被告所谓“温馨提示”、“文明观影告示”的法定义务,被告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在办理充值卡时原告已经知道被告有不提供3d眼镜的规定。被告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原告无需提交反驳证据。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当予以纠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一审主审法官作为法律人,应当知道法律条文中“应当”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即为“必须”的意思。原告在起诉状中已经明确例举该法条,作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但一审判决对法律明文规定视而不见,反而认为“目前相关部门或法律法规并无类似的部门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实乃掩耳盗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为至盼!
此致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明
2014年5月26日
刘明律师律师:感谢支持  出售3d电影票却不提供3d眼镜,一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3条的强制性规定,二造成诸多消费者多次重复购置3d眼镜,浪费资源,不环保节约。
长沙律师刘大状:大状刘明,湖南睿邦律所执行主任、中华全国律协未保委委员、湖南省律协公益委副主任、长沙市律协电商委副主任、民进湖南省委法制委委员,2014年央视315晚会“特别贡献奖”候选人,2013年潇湘晨报癸巳潇湘风尚大典年度“风尚网民”提名奖获得者,状告移动“流量清零案”原告。
手机/微信:15874214168 qq:70037752
公众微信号:lawyerlium
顶刘律师
刘律师代表了“上帝”的想法,应该和群众路线保持一致,不能为富不仁!
  我不是法律人,但经历了几场官司,对法律算比较了解的。上诉状写的非常棒。对,支持你。我想你不是为了个人,而是为了人民。
我看3d电影时,都是影院免费提供的眼镜,看后归还。如果法院都支持影院观影须购买眼镜的话,那以后全国各地影院都要求购买眼镜,我就干脆不看电影了。支持刘律师。
为了大家的安全,请大家到餐馆就餐时,自带碗筷,或在本店购买。
2014-05-26 18: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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