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才在cutv苏州台网站“国内国际”版块中发现有一则名为《老人卖玉米收百元假币 突发心脏病晕倒》的视频引起了我的注意,在该视频中,临近末尾有这么一句话“警方提醒:遇假钞交银行或撕毁,不使用假币骗老人”。我觉得警方提醒中遇假钞是可以撕毁的做法是错误的,而且,也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是禁止污损人民币的,即便是假币也同样不可以污损,所以,在收到假币后直接将其撕毁,同样属于污损人民币的违法行为,既然这样,当收到假币后只能上交公安机关或者银行,由公安机关或者银行对假币依法进行销毁。
在此,针对cutv苏州台网站“国内国际”版块中,该视频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上意见,恳请苏州广播电视总台能够对此进行查证核实,看看在该视频中是否有这么一句话。如查证属实,还请立即将该视频撤下,以免误导他人做出撕毁假币的违法行为。
另外,如可以,希望能够请贵台与云南警方取得联系,看看贵警方在发布相关信息时怎么会出现这种错误呢。谢谢!
http://www.csztv.com/doc/2018/07/03/304624.shtml
苏州广电总台便民服务员
多谢网友对苏州网络电视的关注!我们查阅了您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未发现有“即使假币也不能撕毁”的表述,假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受法律保护。网友如有问题,请拨打电话:65092500,可直接联系本网编辑。我们将及时解决问题。
假币不属于人民币,既然不是人民币则不构成犯罪。
谁说假币不是人民币的,如果不是人民币,是什么?再说了,假币假币指的不正是假的人民币嘛,要不然,假币的全称又是什么?
你既然都搬条例出来了,那你看过条例了么?我也去百度一下你说的条例好了。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三十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难道你的法律知识只会生搬硬套?连常识都没有?
我怎么没有常识了?我哪句话说错了吗?
2018-7-4 12: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