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对练南村24组房屋进行补偿本人是尚湖镇练南村24组村民,经济收入主要在家从事服装加工,是合法的工商个体经营者,二十多年前,村里因发展生产办企业时资金紧张,村领导向我提出资金周转,面对村的因难我多次伸出援手,无偿借给村里周转,最后一笔3000元(当时年息约11%)是1994年4月6日借给村里的,至2001年2月10日村里提出将原租给本人使用的两间旧仓库房出售给本人用于改造后发展生产,当时就用1994年4月6日借给村的3000元抵购房款并签订了出售房屋协议,协议上同意我在原基础上再建造(18年前村里建造类似的小厂房一般都没有建房证),因此本人在2001年出资2万多元将该房屋进行重建,面积约69平方米。现根据“331”行动要求拆除,本人原意配合这次整治,并在接到通知后提前解雇了生产工人。考虑到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基于当初的历史事实和物价水平现提出要求作相应的补偿申请。但尚湖镇和村里作出只返还25年所借3000元的决定,对于镇和村搞一刀切、不尊重历史、不区别对待客观事实的做法,本人无法理解和接受!希望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决定,妥善解决本人的正当合法要求。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一个底层的农民”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尚湖镇核查,现答复如下:2001年2月26日当事人同所在村委会所签订了售房协议,其中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内容为:仓库的土地属集体所有,今后集体如需要动用此地,乙方必须保证出让,对在此面积基础再建造房屋,必须按生产用房照常结算。该条款和您所陈述的村委会同意在原基础上再建造房屋不符。乙方在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下擅自翻建房屋,改变了原有房屋结构、面积,且将此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现按苏州市“331”专项整治要求列入本次整治范围。请您予以配合。感谢您的关注。
本来就是黑吃吃啊。
关注政府的回复……
村里卖房协议
“一个底层的农民”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尚湖镇核查,现答复如下:
2001年2月26日当事人同所在村委会所签订了售房协议,其中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内容为:仓库的土地属集体所有,今后集体如需要动用此地,乙方必须保证出让,对在此面积基础再建造房屋,必须按生产用房照常结算。该条款和您所陈述的村委会同意在原基础上再建造房屋不符。乙方在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下擅自翻建房屋,改变了原有房屋结构、面积,且将此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现按苏州市“331”专项整治要求列入本次整治范围。请您予以配合。
感谢您的关注。
2018-6-21 11: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