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为(05a)no:50158715、04787671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否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凭证(对应地块为勘测定界图号2014-311,2014-312)?
2、《政务信息告知书》【张国土政告字(2017)第105号】记载“‘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清单’信息不存在”。本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中进行过说明,该支付清单是指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规定所指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的支付清单。烦请问下,该信息不存在的原因?
张家港市便民服务员
您好!您的问题我们已受理,待部门有反馈结果,我们将跟帖回复。感谢您的关注!
张家港市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经国土资源局核实,现答复如下:1.编号50158715《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311地块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款项的凭证,编号0478767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312地块用地单位缴纳的款项,312地块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款项的凭证国土资源局随后寄出。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清单的规定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提供,而非必须要求提供,国土资源局在实际操作中未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支付清单。感谢您的关注!
2017-8-22 20:4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