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1(投诉人,业主):建发独墅湾某业主当事人2(被投诉人,物业公司):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当事人3(被投诉人关联方,开发商):苏州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情概述: 本业主购买建发独墅湾某住宅一处,依据购房合同约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往建发独墅湾收房。物业让先交纳各项费用及物业费后才收房,待本人刷卡交完物业费后,被告知物业费从2018年4月1日起算(对方的理由是开发商此前发函通知业主交房,并单方约定说从4月开始交纳物业费。本业主依据购房合同一直未同意提前收房!)。 本业主与怡家园物业王经理(女),刘主管(男)多次沟通,对方无视购房合同条款的约定,拒不退还强收本业主不应缴纳的收房前4、5、6月3个月的物业费。现本人将购房合同条款相关约定摘录如下,以供评鉴(双方争议所在,孰是孰非,十分明了)。 本业主特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该怡家园物业公司乱收费、强取豪夺,投诉兆祥开发商霸王条款,伙同关联方坑害业主合法权利!!! 投诉理由:1、怡家园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强收业主不应承担的4、5、6月物业费; 2、怡家园提出的开发商早就单方书面通知让业主提前交房,并擅自决定起收物业费时间——该等理解荒谬,行为违规,因为依据购房合同第十七条“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提前交付该商品房”,提前交房得买房的业主同意(本业主从未同意提前收房,有微信记录为证) 3、退一万步讲,就算业主对条款的理解错误,根据合同,“未完成交付手续的前期物业服务费”也不该是怡家园物业收取,而是“出卖人(开发商)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
购房合同条款如下:第十七条(房屋交付时间)
出卖人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不可抗力除外。本合同所称交房日期包括装修工程施工周期。
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提前交付该商品房,但最早不得早于2017年12月30日,否则,买受人有权暂不接受房屋交付。
第七部分 前期物业服务和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
……
5、买受人应当按照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按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期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代收代交费在完成房屋交付手续的次月起,由买受人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未完成交付手续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代收代交费由出卖人先行支付,其中因买受人原因未按时办理交付手续的,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请提供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交相关部门处办。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关于房屋交付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部分第十七条已有相关约定。物业服务费是根据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条款进行收费。如诉求人有异议,建议通过协商或合同仲裁等方式解决。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吴中区住建局
我的联系方式已私信发您,谢谢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关于房屋交付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部分第十七条已有相关约定。物业服务费是根据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条款进行收费。如诉求人有异议,建议通过协商或合同仲裁等方式解决。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吴中区住建局
请问吴中区住建局,您看过第十七条的相关约定没有?强收的依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收房时间前的4、5、6月物业费具体依据何在?!!
2018-7-3 11: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