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苏州市纪委领导:本人于2015年7月15日通过12315电话举报苏州市海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法销售三无盗版导航和贴膜以次充好,到现在已经有一年多时间,问题还未得到一个有法律作为依据的答复。整个过程只有一次使用了法规,那就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过的不再受理,故对本次投诉不再予以受理。关于盗版问题,不属于我局法定职责,请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他们连一条都不执行。
最初是12315安排给木渎市场监管局杜先生处理,杜先生电话告诉我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要我拿出所有铁的证据,而且所有的证据都要盖章,我问他需要什么样的证据,他至今都未告诉。但是根据《苏州市消费者举报处理程序规定》,接到举报必须受理,如果证据不足一定要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这位杜先生违发了这部法规。这很明显是在坑我。
2、在杜先生告诉我不予立案之后。本人电话给12315,后来木渎市场监管局的陆局长告诉我,4s店不让他们查处,我说他们销售盗版三无产品他们不让你查你们就不查了。他就把电话挂断了。这符合哪部法规?
3、我又致电12315。12315告诉我,这案子是木渎市场监管局查处,你继续找他们。我再次打电话给陆局长,这次他把球踢给了吴中区消协刘秘书长。要吴中区消协来调解。请问这符合哪部法规?
4、我现后四次打电话给吴中区消协刘秘书长,第一次打电话刘秘书长讲给我问一下,过了三天我再打电话,他说他已经给4s店方总讲好,方总会给我打电话的,我第三次打电话给刘秘书长时,刘秘书长问我有什么条件,我说导航和贴膜一共12500元,导航是三无的盗版产品,也不能升级也不能卸载(安装在原车系统中),而且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安装的,导航地图没有生产厂家,没有质保,后来证实发票也是假的(导航的发票开成装潢费,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开发票不得改变品名和金额)。贴膜以次充好,不给我盖章的质保证书。所以我要求退款12500元和1000元的误工费,共计13500元。把导航地图卸载掉(本身也就是购买了导航地图,安装在原车的系统上,使用的是原车显示屏),他说他跟对方讲一下。第四次我打电话给刘秘书长时,他告诉我对方不接受调解。就了结了。这也算一次调解吗?这符合哪部法规?
5、当我把问题反应到寒山闻钟时,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客服给我的答复是:根据苏州市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已经多次调解的,不再进行调解。实际上连一次都未调解。当初我投诉到12315,他们安排的是木渎消保委,消保委刘局长给我的结论是金额过大他不予处理,他处理过的案子最多就3万。要我走司法途径。我的贴膜要不到盖章的质保证书,刘局长的答复是,这个是厂家的事,你不要再纠缠4s,让我找厂家要,我说我的费用是交给他们店,我当然要找他们店要,刘局长说那你就盯住他们店要把,不知这是执行的那部法规?我提供的电子邮件和录音他们讲都不能作为证据,证据一定要盖章。搞不懂他们执行的哪部法规。请回答?这就是消保委。我问他们这符合哪部法规,他们三个多月也不告诉我。
我们投诉和举报三无盗版产品需要有盖章的证据,请问他们政府部门为什么不出具调解报告?终止调解需要出具终止调解报告。我找木渎陆局长要报告,他让我找吴中区,吴中市场管区和12315讲这是木渎处理的你找他们要。请市纪委给个结轮。
6、我再次投诉到寒山闻钟,吴中区市场监督局给出的结果是:这个案子是个案不予查处。我要他们提供法律依据,他们就再也不回帖不答复。请问这符合消法的那条规定?
7、我多次向苏州市12315投诉和举报,苏州市12315认为这事是地方主管部门的事,好像与他们一点关系都没有。请问12315的监管职能到哪去了?
8、我要求12315提供我投诉和举报的处理记录,他们到现在不给我。
我在12315登记的举报号为3205000000001201507150198
我在12315登记的投诉号为320500000000120150601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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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9 07: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