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请公安局依法行政

2024-11-14 6:42:0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市公安局在让《 拍卖车辆由买车人缴纳罚款没有法律依据》网贴中答复,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局有联合发文的文件,上面对买受人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
该答复不成立。
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相对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行政相对人没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则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此谓之以事实为依据。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而不是文件,此谓之以法律为准绳。
买车人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没有违法事实,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市交管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应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违法必究。对买车人没有交通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一方面破坏了法律的威严,和法律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让真正的违法者逍遥法外。
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发文,上面对买受人的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我不相信这可以成为对买车人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我也不相信存在这样一种官方文件,可以让无辜的人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如果违法行为可以转由别人承担,法律的公平正义不复存在。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拍卖车辆违法记录的有关处理问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文(苏中执[2016]0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拍卖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时,罚款由买受人承担,相应的“扣分”由法院执行人员及车辆买受人前往公安车管部门进行处理.
2017-7-14 19:05:52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