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景山路70栋一楼烧烤店,严重违反《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下列地点禁止新建扩建餐饮业:(一)居民住宅楼;严格控制在距离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边界30米范围内新办餐饮业。确需新办的,其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应当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等主要功能建筑物边界最近点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第十条新办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应当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新办餐饮业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营业。第十一条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配备下列污染防治设施:(一)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油烟排气筒,设置油烟排气筒应当符合有关标准。餐饮业项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及以下且无专用烟道的,油烟排气通道出口应当高于该建筑物的最高点1.5米以上;排气筒出口不得直接朝向街道并应当避开居民楼及其他易受影响的建筑物。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在环保部门未验收的前提下,发放营业执照。准许其营业,忽视管理办法,造成后期执法困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环保部门在投诉后以发劝退书,商户不执行为由推诿责任。解释为目前执法权移交,暂未确定为借口。各部门推诿可见其功力之深厚。责问工商为未达标餐饮业发放营业执照,是否玩忽职守?责问环保未能监管,未能有效处理,是否更胜工商?责问苏州市高新区书记、区长,2006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否在新区已经废除?目前苏州高新区的餐饮业管理办法是怎么样的???红薯已种下,是不是等到成熟时给你们一人送一筐?当官不作为,不如回家卖红薯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经枫桥市场监管分局核实,举报人反映的“烧烤扎啤城”工商注册信息为“高新区枫桥可丰金烧烤店”(注册号320512600413830),属于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为苏州高新区景山路200号,该地址属于门面房,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餐饮服务(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该个体户成立于2016年5月30日,登记过程中,我局均按照《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条例》、《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核准登记。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规定,环保要求并非《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前置许可条件。故我局对该店发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规定。此复。【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这地方开设餐饮业,是否符合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18-5-30 15: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