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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房?

2024-11-11 17:28:3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近来苏州市针对群租房的打击如火如荼,331行动遍及苏州,给群租房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消灭了很多安全隐患,这是值得肯定的,但请市政府考虑后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被赶走的租客如此处理,一下子搬家势必带来租金的大幅度上涨,难道是像当年的北京上海一样不让穷人留在苏州吗?不知政府能否考虑群租房效仿品牌公寓那样采取n+1的模式,不是一拆了之,一砸了之,让二房东把安全隐患降为最低,可设立群租样板房,不按样板的可直接取缔,望不要删贴,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关于你“群租房?”问题,你的意见我们会向上级部门反映!根据《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十一条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第十二条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相关文件正在严格执行,如果出租房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你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
是否后面拆墙的时候可以考虑下保留客厅,
群租房太危险,对小区,和周边住户也不公平,建议彻底杜绝。
不能以偏概全,感觉还是有存在的合理性
那按照您的回复,并无规定客厅不能住人,但根据整改的情况,部分区域完全是全部拆除,但据我所知,新区某小区约有1/4业主自住情况将厨房一分为二,一半做厨房,一半做儿童房或卧室,不知此隔断是否在本次整改之列。
那我想知道客厅可不可以住人?可不可以把客厅独立分割成一个房间(符合人均不低于12平方的前提下)?
别闹了,对周边住户感觉公平嘛?就那么点资源。群租房把环境弄得乌七八糟,火灾风险,电力风险,环境污染,没法多说,坚决打击
不出租就不叫群租房,懂了吗
自家人租个小户型的,不但能改善居住环境,房租又不至于很贵,为什么非要很多人住在一起还要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呢?鱼龙混杂,自己不舒坦,更加的不安全。

2018-5-21 13: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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