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商家:昆山麦田香草旗舰店: 昆山市萧林东路金威广场15号(与长江路交界)电话:0512-57115***
拿着面包券去提货,却被告知错过了兑换有效期,面包券成了一张废票。
我认为,面包券设置兑换期属于商家单方面行为,没有法律效力,面包券“过期作废”的规定缺失公平性,属典型的霸王条款。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昆山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如下:经我局周市分局与商家沟通协商,商家同意投诉人使用面包券。因没有投诉人联系方式,无法告知,投诉人可直接向我局周市分局电话联系55183209。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请您等待回复。
我觉得面包券设置使用期限,于法而言并无不当,既然有这方面的时间限制,身为消费者自当时刻关注,随时注意,尽量在时限内使用,一旦过期,只能作废。说白了,就该有契约精神。
个人感觉可以有!如果在兑换有效期间没有货!那就另一种说法了(商家必须赔偿)
为啥违法了?为啥霸王条款了?论点要靠论据支撑哦
自己不按时去换,过期了怪商家咯?
对头,是这个道理
于2.8号去该商家消费,店员还是表示无法使用。已留下联系方式给店员
如果商家事前已经告知,或者在票面上明确印有有效日期的话,那就毫无问题。可视为双方约定的一部分。
如果没有事前告知也没有印有有效日期的话,等客人去提货了才说有有效期限制,那么商家违约。
本来不想理你这种人,但还是回复你
不是所有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也有无效的合同,因为有些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
面包券是我购买方式取得的,商家一概依据面包券上所载明的“逾期作废”方式处理则显然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之嫌,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至于有效期,一般都是商家单方制定的,其实上一定程度上限制和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商家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明智!面包劵是楼主去买的吗?如果不是的话,可以去问送你面包劵的人!
2018-1-31 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