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常熟市古里镇新桥的村民,我奶奶有一套独立几十年的平房一直在居住,今年我伯伯家拆迁,镇拆迁办要求把我奶奶的这套房子按伯伯家的附房来拆,并不做补偿;刚开始我打电话咨询镇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养儿防老,老人应该住儿子家里,并且老人房子没证的,肯定要当儿子的附房来拆迁,如果有证的话可以按单独的宅基地房屋拆迁并做补偿。 然而这次收拾东西时候找到1988年的时候地方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我们向镇拆迁办提供了奶奶房屋宅基地使用证及伯伯家、我家的宅基地使用证资料,镇拆迁办的工作员又说出奶奶的宅基证使用证是无效的,说99年时候的时候重新换过证了,当时没换现在没用了。并且又说那怕你证是99年办的,有效的,也要当附房来拆迁,肯定不做补偿。请问古里镇拆迁办的领导们,拆迁工作是否应该按国家政策,上级文件来办理;这次伯伯家拆迁要把奶奶房子当附房来拆迁,你们是按那级政府的文件?还是按你们一张嘴定,你们说怎么样就是怎么样?你们把国家法律,把国家政策放在那了?你们说可以补偿就补偿,你们说不行就不行,就是靠你们一句话就可以决定老百姓的生死了?我的要求也很简单,要求伯伯家的房屋拆迁不要涉及奶奶的房屋,单独拆迁。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hai780323”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古里镇核查,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何某林有二子,长子何某根为本次搬迁对象,次子何某良出宅至元通新村单独安排宅基地。何某林所持有的宅基地证件为1988年颁发。新一轮的发证时间为1998年,1988年颁发的土地证已失效,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补偿,不安置。
感谢您的关注。
2017-7-30 16: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