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巴城镇方港村七组(原后河泾)村民,家中房屋2007年因昆常高速公路动迁,拆迁房屋时本人提出想为次子增宅。按照当时政府相关规定,两个儿子享受二宅或增宅必须全部成家后方可享受。后经双方协商,相关政府部门主动提出打证明担保次子达到婚育年龄就可按证明中规定办理增宅。证明如下:证明兹由巴城镇方港村七组(后河泾)村民方向的房屋因昆常高速公路动迁,由于拆迁房屋当时两个儿子均未成家,未享受二宅的政策,按照政府相关规定,两个儿子享受二宅或增宅必须全部成家后方可享受,为此,目前尚不具备增宅条件,待次子达到婚育年龄,届时可按规定办理增宅。特此证明 巴城镇方港村委会 石牌拆迁办公室二00七年一月。但是当次子2014年结婚后去递交相关材料时,被告知相关材料先放一放,后被告知等一等,本着对政府信任原则,一等就等了一年有余。一年后再次询问。相关领导的话就不对了,走味道了,后多次向相关部门询问。均被告知不行。后本人第五次向寒山闻钟论坛投诉,得到如下答复:经了解,2007年因常昆高速公路建设,该信访户所属房屋涉及动迁,信访户两个儿子均未到婚育年龄,按巴城镇多子女增宅相关规定,待两个儿子均成家,才能由一个儿子(未享受宅基)提出增宅申请,故在签订房屋动迁补签协议时,应信访户要求,由石牌拆迁办与方港村委会共同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因当时两个子女均未成家,尚不具备增宅条件,待次子达到婚育年龄,届时可按规定办理增宅。现诉求人提出增宅申请,由于信访户两个儿媳均为教师,享受事业编制及房补政策,故村委会已多次告知其不符合增宅条件,并将巴城镇增宅相关文件给其参阅,但其家庭一直表示不满,错误理解为当时的证明是答应其子增宅。2018年3月,通过多部门联合会办,一致认为诉求人不具备增宅条件,未予通过,送审材料退回,相关文件可至村委会或镇农房办查阅。5月7日,由政府拆迁办牵头,会同石牌拆迁办、所在村主要领导就此事再次讨论,该户确实不符合增宅条件,石牌拆迁办也多次联系信访户,解释说明相关事宜。
罔顾事实:巴城镇相关回复中说应信访户要求,这真是天大谎言。证明是相关单位主动签订的,不存在百姓强制要求一说。2007年动迁时就已提出了次子的增宅申请。因当时不符合增宅的相关规定。所以才了相关证明的签订。后15年等次子结婚后才递交相关材料,百姓遵守了证明中百姓该遵守的部份。请问巴城镇政府你们该遵守的那部份在什么地方?
错漏百出,毫无逻辑:回复中说两个儿媳均为教师,享受事业编制及房补政策。07年房屋拆迁时巴城镇政府工作人员从未告知。如当时没有是否为后来补充。不能用现在的政策来否定或诋毁原来政府对百姓的承诺。这有违行政法原则。如有是否可以视为政府对百姓的承诺开后门,早就做了不履行的决定。
推诿敷衍百姓:回复中说村委会已多次告知其不符合增宅条件,并将巴城镇增宅相关文件给其参阅,但其家庭一直表示不满。错误理解为当时的证明是答应其子增宅。巴城镇政府对百姓的承诺推诿敷衍,对百姓的承诺阴奉阳违。百姓怎么会一直不满意。你说我们错误理解为当时的证明是答应其子增宅,如果不是,那请问主动签订证明干什么。你们的说法毫无逻辑。申请什么时候都可以去做,打证明难道不是为了承诺某个约定。请问巴城镇政府的公信力在什么地方。
一手遮天,满口胡言:回复中说5月7日,由政府拆迁办牵头,会同石牌拆迁办、所在村主要领导就此事再次讨论,该户确实不符合增宅条件。这件事从来没有跟我说过,你们闭门开个会,互相包庇。剥夺了百姓说话的权利,让百姓发不出声音,没地方说理,这就是巴城镇政府部门的工作态度吗?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巴城镇答复如下:经了解,2007年因常昆高速公路建设,该信访户所属房屋涉及动迁,信访户两个儿子均未到婚育年龄,按巴城镇多子女增宅相关规定,待二个儿子均成家,才能由一个儿子(未享受宅基)提出增宅申请,故在签订房屋动迁补签协议时,应信访户要求,由石牌拆迁办与方港村委会共同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因当时两个子女均未成家,尚不具备增宅条件,待次子达到婚育年龄,届时可按规定办理增宅。现诉求人提出增宅申请,由于信访户两个儿媳均为教师,享受事业编制及房补政策,故村委会已多次告知其不符合增宅条件,并将巴城镇增宅相关文件给其参阅,但其家庭一直表示不满,错误理解为当时的证明是答应其子增宅。2018年3月,通过多部门联合会办,一致认为诉求人不具备增宅条件,未予通过,送审材料退回,相关文件可至村委会或镇农房办查阅。5月7日,由政府拆迁办牵头,会同石牌拆迁办、所在村主要领导就此事再次讨论,该户确实不符合增宅条件,石牌拆迁办也再次进行电话回访并解释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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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儿子的媳妇是外地人,也没有房产,不是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多子女增宅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两个媳妇都是外地人。小儿媳是无锡人,为无锡的教师编制,跟昆山一点关系都没有。
2018-5-14 1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