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第二中学50吨/小时全自动净水设备谈判成交公告
质疑函
绥宁县教育科技局、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绥宁县采购监督管理局、绥宁县纪委、绥宁县人民检察院、邵阳市纪委、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邵阳市采购监督管理局:
由贵单位组织的采购项目名称:绥宁县第二中学50吨/小时全自动净水设备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于2017年11月23日谈判结束。政府采购网站公告该项目中标人为:湖南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我公司认为该中标结果涉嫌围标和串标,致使涉嫌围标企业:湖南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价中标,给国家财政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公司提出质疑,要求贵公司组织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纠正错误的评标结果,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选择中标人。
质疑的事实和理由:
开标结束后宣布的中标候选人中的三家: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最终报价
评审结果
1
湖南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64500.00元
第一名
2
株洲众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364900.00元
第二名
3
长沙龙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365000.00元
第三名
湖南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长沙龙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为同一个股东分别持股的两家公司。
经工商网站查证得知:湖南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长沙龙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为同一个股东分别持股的两家公司为由向龙同一人分别持有的两家公司,围标事实昭然若揭。下有系列网络截图为证:
上图为长沙龙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截图,法定代表人:向龙(持股比例50%)。
查询网站:http://www.gsxt.gov.cn/%7bvqh9z43fzj2yfnxeekik8x2pp1g20od7k3srue12sz5dwm531qqo4sgli259lisrpop5hs9jswcdduznbarh3hziau1exbna_bqk9vi517b-979knwf6lyry1ao5pj1khwbz5nnh6c3mkmzwfaiuiq-1511513989973%7d
查询网站:http://www.gsxt.gov.cn/%7bvqh9z43fzj2yfnxeekik8x2pp1g20od7k3srue12sz5dwm531qqo4sgli259lisrycedghfovfdxcyiloj8kccfnjwfixy3mezvx8uosyiwxswc34xmtxetpkuxpnywjhwbz5nnh6c3mkmzwfaiuiq-1511514050581%7d
上图为中标公司湖南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显示,向龙为长沙龙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并且向龙分别在湖南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长沙龙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高管或者入股。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按照《招投标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按照《刑法》 :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向龙分别在湖南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长沙龙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高管或者入股,用围标串标等恶意串通行为谋求中标结果,依法须按无效投标处理。我公司对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要求认定湖南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长沙龙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撤销其中标侯选人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列入黑名单,希望招标方及代理机构纠正错误的评标结果,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选择中标人。
上述情况请领导祥查。
2017年11月24日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 “以上质疑函,明显是恶意行为!根据《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第八条 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各种形式的专用章。
质疑函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允许其办理质疑事项的特别授权。” 的规定,投诉人明显缺乏法规规定的必备质疑条件,有关部门是可以不受理的;同时说人“围标串标”,更没有确凿的证据说明,不知道投诉人凭说明说人?是在现场?还是。。。?连单位名称、投诉人真实名字都不敢写,只能让人怀疑投诉人的动机!我个人认为投诉人有不可告人之目的!有恶意之嫌!以上我个人的言论,仅供领导、及相关人员参考!
2017-11-25 17:2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