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可以而且应当用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苏州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要求先买房再提取,这样的程序明显违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因此希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程序,确保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答复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明显答非所问,避重就轻。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员
“过河的桥”网友,您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只有当职工真实发生了规定的情形,凭有关证明材料,经我中心审核通过,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苏州地区的实际情况,经管委会批准,职工购买新建住房的,凭购房合同或新的《不动产权证》、部分或全部房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提取;购买存量住房的,凭新的《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提取;每次购房行为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额度为相关票据开出当月的余额,有效期一年,同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附相关政策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3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八项,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感谢您对苏州公积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9-1 14: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