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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4-11-5 12:51:4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人防车位,该类车位产权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而属于国家,无法出售但可以出租,且期限不得超过20年。那么物业以出租人(甲方)出租人防车位,是不是要得到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准许?
市民防局便民服务员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并已交职能部门处办,请耐心等待答复! 市民防局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非常感谢您对人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根据《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防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工程外,在不影响人民防空功能的条件下,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利用要到人防工程所在的区(县)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苏州市民防局2017.12.26

2017-12-25 18: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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