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佳安别院业主,最近小区一直有人来看物业配套房,说是要买房。我有几个问题想向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咨询、投诉,并希望住建局介入调查,保护业主利益:一、小区综合楼系物业配套房,1楼汽车库,2楼电瓶车库(今年小区私自换了物业,缩减了自行车停车面积,将压缩的面积分割成了好几个房间),3楼物业办公室(已被物业出租,现小区物业没有办公室,只在小区门口的保安室摆了两张桌子办公),4楼游泳池,该楼大部分为业主配套服务,出售是否允许?二、该物业配套房是否有产权证,产权证面积如何确定,是否可以把配套的汽车库、电瓶车库、游泳池面积计入产权证?三、如果该物业配套房有产权证,并且在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还能出售其名下的房产?四、该物业配套房权属变更(抵押,出售)是否应该征求小区业主的同意?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谁来阻止物业配套房被出售、被抵押?
姑苏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了解,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安排物业服务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七配置,并无偿提供。地上建筑物总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得少于七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一般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物业服务用房应当进行简单装修,具备水、电使用功能。住宅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宽带、安保预警等设施的,物业服务用房应当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库(棚)、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二点二米的房屋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先行办理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根据《物业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配套用房没有独立产权证,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以也不能买卖。
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可以由热心业主联合小区其他业主,联名来阻止物业配套房被出售、被抵押。物权法规定:物业配套房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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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现在的社会真的是,好的坏的不知情的都可以来投诉,国家机关真的是可以特设个部门专门来回应这些问题了。我认识这个佳安地产的老板,这个房子本身就是佳安房地产公司的,物业用房在写字楼的对面有两层,应该是过100平了,还不够用吗。人家是有产权的,属于企业,这个也要业主去操心,哪怕工商执照吊销了,那也没注销啊,据我了解老板自己外面有自己的生意,这边也没出租,哪怕就是卖了也是人家的事情,难道公司注销了,公司资产也算注销了吗?
我觉得有关部门不仅仅要处理投诉,也要看看当中的真实性,实地走访了过后,如果存在诽谤的情况和肆意散播谣言的,应该对举报人进行处理,帮助被举报单位和个人走司法途径。
麻烦您查一下,1999年建造的房子是不是规定有物业用房的,据我了解是2003年才颁布的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版。所以说现在小区开发商给与物业两层楼超过100平方的房子作为物业用房是处于对小区的支持,反倒还是被人举报了。
公建面积属于全体业主,不属于开发商,抵押,买卖需业主投票。
查一下计委,规划,建设部门相关项目审批文件,是否属于业主就水落石出了。
那公摊面积怎么会有房产证
2018-6-29 21:2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