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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邻里中心二期商铺出售欺诈

2024-11-3 8:26:5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1,我2015年10月已交付定金并和园区邻里中心签订翰林邻里中心二期认购单,在2年中,邻里中心以未拿到土地开发证为由,拒绝和我签订合同,并于2017年8月告知我,因邻里中心业务调整,他们拒绝出售商铺,并归还定金和赔偿。
2,2年中,邻里中心从未主动联系过我,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推诿,并拒绝回应。在发了律师函后也拒绝回应。
邻里中心的行为不但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而且也严重损害了邻里中心作为国企的良好商誉
我希望邻里中心珍视商业信誉,树立国有企业严格遵守合同的良好典范,妥善解决违约赔偿事宜,不辜负委托人对国企的信任。我将求助于政府、求助于媒体、与其他商铺购买人一起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必将对贵司产生不良影响
下面为详细过程:
1、 据查,委托人与贵司于2015年10月27日就购买翰林邻里中心(二期)4幢118号商铺(面积xx平米,总价xx元)和翰林邻里中心(二期)4幢119号商铺(面积xx平米,总价xx元)签订《翰林邻里中心(二期)商铺认购确认单》2份(“确认单”),后委托人根据确认单约定于当日向贵司支付定金xx元。贵司销售人员凌晨承诺将在2016年1月份左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截止本函发出之日,委托人无数次要求贵司根据确认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贵司以走内部程序、手续没有办齐(缺少土地证)、正在办理手续、肯定会签订合同、领导需要决策等各种理由反复推诿,至今尚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后竟然于2017年7月告知委托人商铺不再出售。委托人严格遵守确认单的约定,然贵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确认单的约定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委托人要求贵司履行确认单的约定,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并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贵司的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截止本函发出之日)约为xx元,包括:双倍返还定金元、利息损失(按照两年年利率3%计算)xx元、商铺价值损失xx等。
2、 我们认为,委托人的要求是合法的,依法应得到支持。而贵司的行为不但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而且也严重损害了贵司作为国企的良好商誉。
3、 我们希望,贵司能珍视商业信誉,树立国有企业严格遵守合同的良好典范,在收到本律师函后7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妥善解决违约赔偿事宜,不辜负委托人对国企的信任。否则,委托人将求助于政府、求助于媒体、与其他商铺购买人一起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必将对贵司产生不良影响。望贵司斟酌,以免讼累。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邻里中心公司因资产证券化筹备工作的需要,对名下资产进行梳理,暂时延缓对翰林邻里中心二期的销售。对于已经签署“商铺认购确认单”的客户,我们将当面沟通,友好协商,妥善解决。 此复若有不妥,敬请指正。 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2日
2017-9-5 16: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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