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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分户问题

2024-11-3 4:45:3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本人为吴江同里白蚬湖村村民,有一房(有宅基地证和房产证),户口人员为:本人及夫人,儿子(已婚)、大女儿及其两个小孩,共6口人。儿媳妇及其一子在吴江别村(农村户口),女婿在吴江别村(镇集体户口)。
现女儿要求分户,
问题:我们向所在村里咨询,得到答复是儿媳及其子必须迁至我户,以构成“完整家庭”方可分户。但在《苏州市吴江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中有以下条款:“(1)分户登记。分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②一户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不符合政策生育的除外),均已婚或大龄未婚(男满40周岁,女为35周岁)的,可以申请分户。”,我们是符合条件分户,且无须构成完整家庭,也就是不需要儿媳及其子迁回的。村里面说是开发区的规定,不参照吴江区。且如果我未婚年满16周岁就可以分,结了婚就不行,岂有此理!
难不成开发区可以独立出意见不成?下位可以凌驾上位法?
最后一次提问,请不要让我去村里咨询,村里面拿不出对应的文件。如仍旧敷衍,我将寻求其他方式解决此问题。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区国土局核实,根据《苏州市吴江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规定:(1)分户登记中第四款④已婚子女新分户时必须包括完整的家庭成员(除非农户口外),父母以及其他长辈根据家庭协议和子女(含女婿、媳妇)合并申请,不得单独列户。同时吴江区人民政府在吴政办(2016)136号文件中对于完整家庭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已婚子女新分户时必须包括完整的家庭成员(非农户口除外),其中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员的需迁到一起方能认定为完整家庭。另注:《苏州市吴江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中分户条件写的是“分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说法造成了很多误会。如果综合文件全文来看,分户登记的7个条款,其实前面的3个是实质性要件,后面的是对前面3条的补充规定。附上《苏州市吴江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中完整的分户登记条款供参考:①一户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不符合政策生育的除外),一方已婚且有完整家庭成员(除非农户口外),可以申请分户。②一户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不符合政策生育的除外),均已婚或大龄未婚(男满40周岁,女为35周岁)的,可以申请分户。③一户中既有农村村民又有不能认定为农村村民的人员的,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不符合政策生育的除外),一个以上(含一个)子女属征地“农转非”的,另一个子女认定为农村村民、已婚且有完整家庭成员(除非农户口外)的可申请分户。④已婚子女新分户时必须包括完整的家庭成员(除非农户口外),父母以及其他长辈根据家庭协议和子女(含女婿、媳妇)合并申请,不得单独列户。⑤申请宅基地分户登记必须先明晰房屋产权,原则上应按上一次批建政策进行分配。房屋现状具备相对独立可分割性。违章建筑不得登记。⑥分户登记须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转报镇(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受理交有关部门审批同意。⑦除继承外新分户户主须登记在农村村民名下。谢谢您的关注!

2018-1-30 1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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