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举行的昆山茗景苑八期物业招投标中、上海文化银湾物业中标、其中有一项是因为他们提供了微型企业证明、获得了一个价格加分,可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公司2016年度企业年报营业总总收入4706万元,根本不符合物业行业小微企业标准。希望有关部门明查.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政务办答复如下:1.根据苏经信中小〔2017〕10号文件关于废止《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苏中小综合[2013]3号)文件的通知,以及昆山经信委关于转发苏州市经信委《关于废止(苏中小综合[2013]3号)文件的公告》的通知要求,苏州地区不再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认定。2.目前,昆山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对中小微企业的认定实行承诺制,即由供应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在昆山市南星渎办事处茗景苑八期物业服务项目(kszc2018-g-009)中,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其为小型企业。其投标文件中未发现表明该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的证明材料。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4.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则应由财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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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27 08:5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