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我让你查群租房!谁让你乱拆车库防盗窗了?

2024-11-1 2:27:4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一则通告在青剑湖花园引起轩然大波,几乎每个人都在谈论着,,
几乎每个人都不满意,包括那些平时和社区物业走的很近的业委会成员们,居民们三三两两的聚集在一起,你一言我一语的发着牢骚,怨言最多的是:“你拆了防盗窗,安全谁来负责,丢了东西咋办?”
按照即将开展的小区车库防盗装置拆除工作,每个动迁户的车库防盗窗都将拆除,包括那些并没有出租或住人的,,我很想知道唯亭街道的霸气来源于哪里?是不受制约的权利?还是工作环境给惯坏了?
民意滔滔,你看见了吗?
多年来,小区居民不知多少次反映群租扰民,环境脏乱差,而得到的总是唯亭街道复制粘贴式的回复,一句请你谅解,就是回复,
但不大可能在开放社会发生的荒唐事,怎么就发生了?唯亭街道官场到底出了啥问题,“强拆防盗窗”事件的产生、酝酿到爆发成为舆情,显示当地的行政生态出了问题,暴露了行政惰性太强、行政效率低下、权力傲慢等多种顽疾。
至少,当地政府的行政内部、外部生态都不够正常。。
以往的不作为一下子变成了乱作为,并且,乱作为现象已经达到匪夷所思的、背离常识、背离底线、背离人性的地步,强拆车库防盗窗就是一个例子。。
强拆防盗窗是一种权利的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诚然,车库住人开店乃至群租仍然在动迁小区盛行,虽说法律有漏洞,有关部门确实也难管,很多陋习不可能一步登天。但是,短时间的默许和长时间的放纵,是全然不同的概念,能容忍愚昧落后就罢了,岂能让愚昧落后来引导文明?
作为街道,你该管的是有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扰民的群租和车库住人带来的脏乱差,而不是去拆车库的防盗窗,,
可以容忍贫困的落后,愚昧的无知,但绝不能纵容明知法律底线还要去践踏,这不是法治社会应该做的。。
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有公权力都必须源于宪法,以此才能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而对于广大公民而言,它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如果宪法中的人民的权利得不到贯彻实行,这个国家要来做什么?
别再让动迁小区成为毫无顾忌的法外之地。。
注:我十几年没擦的车库玻璃,昨天,街道物业帮我擦得干干净净,一尘不染,听路边吃瓜群众说,这几天有一位大领导要来检查了,,祝她健康。。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近两个月,园区连续发生2起小区车库火灾事故。据统计,辖区内车库因电动车充电、违规住人或经营引发火灾的情况时有发生,约占园区全部居民火灾15%。为进一步落实贯彻省、市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相关文件要求,全面加强和规范园区出租车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小区车库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我街道即将开展小区车库窗户防盗装置拆除工作,并加快小区公共车库独立式烟感建设以及小区电动车充电桩建设。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
车库不让住人隐患多
这种干部不行
看来房租又要涨了
说的好像车库住人很合法一样的
这个擦玻璃有意思
群租不合法,要查处。可难道车库主人就合法了?还是说别人的违法行为要查处,你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查处了? 当想处理别人违法行为的时候,你知道拿出法律来。可当要来处理你的违法行为时,你就把法律扔一边,拖出所谓的民意了!
明知车库住人有隐患,那就应该消除车库住人这个顽疾,而不是去拆业主的私有产物,街道跑偏了,,你的明白? 另外跟你普一下法:车库不宜住人。但车库住人并不违法。《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对于“车库住人”的问题没有任何相关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的行为无法律禁止皆不违法。。而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
很遗憾的告诉你:车库住人并不违法,,哪怕我个人并不赞成车库住人,现实那些惨痛的列子就是最好的证明。你们退休前不是教师就是宣传口的就不用我浪费笔墨了吧? 《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对于“车库住人”的问题没有任何相关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的行为无法律禁止皆不违法。。 如果你感兴趣,我们聊聊群租。。
如果把这些小心眼放在日常的社区管理上那该多好,, 我所住楼道的公共设施以照明为例,,这些楼道灯,不知是使用频繁还是质量原因总坏,而日常维护几乎为零,打了维修电话,也总是拖了再拖,而更为讽刺的是,附近,就住了几个业委会成员。它们对这些却总是视而不见,, 希望,这次的检查,是在晚上,请那些领导看看,动迁小区到底有多么的脏乱差,有多少公共设施需要维护更换,比如楼道照明。。
安全是第一位,但权利和安全同样重要。。
强拆防盗窗,动迁百姓强烈反对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请主管领导慎重考虑,民意难违。。
强烈反对车库住人,,人大应该立法,禁止车库住人。。 更希望唯亭街道拿出拆防盗窗的勇气,治理群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三项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有规定,车库禁止住人。 (200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五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二)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十二平方米出租住宅;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 第五十七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使用规定和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 …… 第七条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018-4-12 07:05:00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