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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政府公示《木渎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管理实施细则》

2024-10-24 1:07:1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我镇实际情况,并结合农村传统的独门独户和“一户一宅、一宅一主”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按乡规民约,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因此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吴中区木渎镇
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以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之一: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指导意见》明确: 各地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应当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各地传统惯例,尊重乡规民约,兼顾实际操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鉴于此,木渎镇人民政府先前的答复是符合要求的,还望您理性对待。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吴中区木渎镇
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你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据了解,木渎镇政府为贯彻落实《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吴政办〔2016〕107号),于2018年3月出台了《木渎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管理实施细则》,该文件有关分户规定未明确男女不平等条款。木渎镇有关宅基地分户按照《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木渎镇传统惯例综合施策,具体依据《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和木渎镇动迁政策中分户的标准执行。 吴中区法制办 第一条回复木渎镇明确了:按乡规民约,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第二条回复木渎镇表明了,木渎镇依苏州市与吴中区的上级法律文件,制定了本镇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并报区政府备案。同时也表明了先前女儿无房分配的回复是符合要求的,那就有理由认定女儿不享受分房政策的规定已被区政府备案通过第三条回复:吴中法制办表示所备案文件《木渎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管理实施细则》该文件有关分户规定未明确男女不平等条款.是严格依照上级文件中分户的标准执行的.作为一个普通农民,我已被区、镇两方相互不一致的回复搞晕了,所以现在强烈要求公示2018年3月出台了《木渎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管理实施细则》,以便确认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出自哪一级政府规定,出自哪个文件条款.制定该条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以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之一: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应当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各地传统惯例,尊重乡规民约,兼顾实际操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鉴于此,木渎镇人民政府先前的答复是符合要求的,还望您理性对待。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吴中区木渎镇
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到底是哪级政府规定的,是否到区里作了备案,这个必须有个明确
从来就没有这个政策,是拆迁办臆想出来的
木渎说有的,还说已在区里备了案,现区法制办回复说备案的条款没有男女不平等的规定,所以一定要找出到底谁在欺骗老百姓
真的想不通,儿子才享有,女儿不享有,女儿不是爹妈生?只要女儿户口没迁移,就该享有同等待遇。
回复白底黑字说:是“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的嘛!
苏州市政府文件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公之于众: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制定机关应当在指定的政府网站或政府公报上公布规范性文件,还可以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布。 ~~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2007年7月2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友情提醒吴中区政府便民服务员:对涉及重大政策问题的询问一定要慎之又慎! 回复一定要遵循“合宪”、“合法”、“合规”的原则,并适当兼顾“合理”、“合情”的要求。回复切忌胡乱回答。否则,漏洞会越补越大,会给政府舆情应对增添不必要到麻烦,最终影响当地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
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以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之一: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应当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各地传统惯例,尊重乡规民约,兼顾实际操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鉴于此,木渎镇人民政府先前的答复是符合要求的,还望您理性对待。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吴中区木渎镇
要的是《木渎镇宅基地实施办法》你到是公示啊! ,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制定机关应当在指定的政府网站或政府公报上公布规范性文件,还可以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布。 ~~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2007年7月2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再发帖:一定要把吴中区政府法制办请出来走两步! , 题目可以是:“吴中区政府法制办你失职了!” 题目可以是:“吴中区政府法制办你失职了!” 题目可以是:“吴中区政府法制办你失职了!”

2018-6-15 14: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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