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吴中区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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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区下辖的乡镇政府,如果出台的政策违法,是否应了纠错?
二问,如果乡镇政府知错拒不纠错,区政府知情后,是否应责令乡镇政府政策纠错?
三问,接到公民对规范性文件中违法政策提出的书面意见后,区政府是否可以拒不回答?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乡镇政府出台的政策违法的,上级机关可要求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如拒绝纠正的,上级机关可决定撤销或改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予以核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吴中区法制办
吴中区法制办已经回复不了这种问题了。如果乡规民约和宪法出现冲突,究竟是宪法大还是乡规民约大,这种需要市级人大出来说个清楚了。
人大政协是关键。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农村未出嫁的女孩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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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女未孩出嫁,户口没有迁出,可以依法享有本村的宅基使用权。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通知》指出,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回复,应有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予以核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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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苏州市政府法制办
一问,乡镇政府出台的政策,如果违法是否应纠错?
二问,如果乡政府知错拒不纠错,上级政府知情后,是否应责令下级政府政策纠错?
三问,如果上级政府也装聋作哑,不责令下级纠错,该怎么办?
四问,政府机关接到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是否可以拒不回答?
五问,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这个规定现在还有效吗?
♦市政府法制办便民服务员
您好!《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予以核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该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还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认为镇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未曾向该镇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过书面审查建议的,可以向该镇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感谢您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质问吴中区政府,木渎镇剥夺妇女宅基地的政策你们可以听之任之,包庇、纵容,任其一错再错,一错到底,不而纠错吗?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已经回复,应当予以核查处理!难道吴中区是国家法律管不了的独立王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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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渎镇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涉嫌违宪违法违规,吴中区政府法制办有责任应当对其政策作“合法性审查”。
我认为木渎镇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触犯了国家的宪法、法律、违反了省、市、区政府的正确政策,违反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确定的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
三、违反了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苏州市政府苏府[2003]66号)第十一条、吴中区政府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规定,将上级文件中的政策两个“子女”的规定篡改成两个“儿子”的规定;
四、违反了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等一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经济权益的方针、政策。
我请求吴中区政府,对木渎镇关于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作合法性审查,该政策规定是否合宪合法合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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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备案监督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其中,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问题的,备案监督机关应当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处理。
~~见《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2007年7月2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的回复是认真的、专业的、负责的。吴中区政府法制办要向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学习。
一、面对公民的询问,应当敢于露脸,积极应答,不要回避;
二、法制办要担负起国家法律、政府法规规定的应有的职责,不要敷衍了事,更不要滥竽充数;
三、你们对公民质疑的一再回避不回复,这种行为将有损当地政府及领导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乡规民约,就是自古以来,祖宗传下来的东西。其中有一条就是民不告官。感谢楼主的锲而不舍,结果就是这么回事了。继续关注一下
我们特别期待木渎镇政府,把制定政策依据的“乡规民约”拿出来晒一晒。依据“乡规民约”作出“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依据的是“乡规民约”中的那一条规定。
木渎镇是否真有这么个“乡规民约”,还是虚晃一枪,纯属无中生有,子虚乌有?
如果木渎镇真有这么个“乡规民约”,请问这个现在还在沿用的“乡规民约”是什么朝代、什么年代、什么年份的版本制定的?木渎镇政府能否拿出来晒一晒,也让广大网友开开眼界嘛!
木渎镇宅基地分配“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是妇女合法权益被非法剥夺,歧视妇女的坏典型
封建社会通过封建礼教和法律制度使妇女的地位长期处于男子之下,同时男尊女卑的观念深入人心而对待妇女也愈加苛刻。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制定了一大批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男女平等、不准歧视妇女等条例,奠定了新时代男女关系的新格局,妇女解放有了划时代的进步。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却还存在着重男轻女和对妇女合法权益的非法剥夺。
木渎镇政府的宅基地分配政策就是一个极坏的典型。木渎镇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按乡规民约,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
木渎镇政府这一条政策内容的规定说明,木渎镇政府的领导还有着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必须猛喝一声,木渎镇政府领导,你该清扫下留在你们头脑中的封建遗毒啦!
网友:
您好!乡镇政府出台的政策违法的,上级机关可要求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如拒绝纠正的,上级机关可决定撤销或改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予以核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吴中区法制办
♦吴中区政府法制办的回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予以核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那么问:对吴中区木渎镇规范性文件宅基地分配“女儿不享受分户”的违法政策,该镇政府又坚拒不改错,你们是否应启动核查程序,或者是否还需我另开贴子后,你们吴中区法制办才能启动核查程序?再或者还需通过求助苏州市政府法制办督促后,那么才能开展核查工作?
✘木渎镇政府宅基地政策:
“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因此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
✔国家《宪法》
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法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国家法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规民约……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这个应该是苏州市政府法制办主导起草的文件:
附:苏府办〔2007〕227号《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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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
上级行政机关对贯彻实施《规定》不力、出台违法规范性文件的,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人事部门依照《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着力抓好《规定》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
(三)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是首位的要求。合法性审核,不仅要审核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还要审核符合上位法的基本精神、立法原意。
四、进一步明确责任要求,实施规范化操作
……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既要符合严格的技术规范要求,更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同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以保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规定》的要求,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三)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报送备案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是备案审查工作的第一道环节,必须确保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照要求报送备案。备案工作重点在审查,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得到严格的审查;有错必纠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也是备案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必须确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得到纠正,体现政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
(四)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各项制度和机制,落实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和备案审查监督机关的备案审查责任制,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备案情况统计制度、备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责任追究制度。
五、进一步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强化内部法律监督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坚决纠正规范性文件越权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问题。
今后各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符合法律要求,违反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018-6-27 15: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