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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部门歪曲事实

2024-10-22 16:16:2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刘**同志:
您好!
刘**同志: 您好! 您于2017年9月4日给苏州市“市长信箱”来信([2017]151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您的来信已转我区受理,现答复如下: 您多次来信反映治坊浜119号违建未能拆除的问题,区城管委综合执法局、属地虎丘街道高度重视,对您反映的事项进行了重审调查。经查,冶坊浜119号原为一层平房,产证登记建筑面积为59.11平方米,2003年原产权人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在其平房上加盖二层房屋两间。2014年,因民间借贷纠纷,您通过司法拍卖竞得冶坊浜119号房屋产权,后对楼上违章部分进行举报。区城管执法局于2016年6月28日依法对钱**擅自加盖二层房屋的行为作出限三日内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今年5月27日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苏姑城强决(2017)第002号),由片区城管大队负责具体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钱**与妻子早已离婚并进行了财产分割,父亲已故,其母名下仅有一处独立产权房屋自住。钱**本人在苏州大市范围无登记有效的住宅类房屋信息,现钱**携子居住在二层加盖的违章内,如依法强制拆除钱**父子现在住的违章房屋,钱**父子将无居住场所,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属地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拟决定中止对钱**的强制执行。由于在之前执行案件中无类似的特殊情况,为慎重起见,特咨询了区法院的意见,目前法院是按照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的,鉴于该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是否可以参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规定中止对钱**违法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将请示政府法制办研究决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您如对该回复不满意,烦请与姑苏区城管委综合执法局黄**副处长联系,电话:67279233。 苏州市姑苏区党政办公室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党政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以上就是给我的回复。歪曲事实!!!!!钱**和儿子根本不住在我的二层的违法建筑内,城管部门歪曲事实,为袒护违法建筑满口撒谎。我们可以随时去下次看看,

姑苏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我们已将市民诉求告知属地城管中队处办,中队回复:区局已责成中队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中队目前已将投诉人诉求、案件相关材料等上报区城管委,正在等待下一步工作安排。
2017-9-22 1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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