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观察者网 为了解决近几年中国各个城市“狗患”问题的愈加严重,越来越多的城市拿出了新的应对整治措施。 据湖北日报11月15日报道,为治理小区狗患,武汉将推出新版物业条例,其中加强了将增加狗患治理规定,两次受罚者将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物业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因违反本条例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严重失信者将被限制任职资格,限制授予荣誉和融资信贷,限制高消费以及出境。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处理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其中,对物业服务企业也提出了严格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如果有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武汉,近日还有杭州、青岛、成都等城市也制定了新的犬只管理办法,相应的“狗患”大整治正在全国各地逐步展开。 10月29日,云南文山市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山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其中“7:00至22:00禁止溜犬”的规定,被网友们称为“史上最严治狗令”。 今天,杭州拉开了违法养犬和违规遛犬行为专项治理的第一场大幕。在12日的发布会上,市城管委表示如果查处到无证犬后,将按规范暂扣保存,犬主处罚办证后才能领回。 明天(16日),成都市公安机关将会继续接力,对市限养区范围内的禁养犬只开展收容处置工作,严禁一户多犬、养禁养犬、养无证犬。
盛泽镇“狗患”问题也愈加严重 医院里狂犬疫苗排队也人满为患,亟需相关部门出台新的应对整治措施!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公安部门确认,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苏州养犬做了以下详细规定:一.主管部门1.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养犬登记,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收容犬只,扑灭狂犬,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电话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二.养犬登记1.实行养犬登记制度。2.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3.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4.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三.携犬外出要求1.养犬个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挂犬牌;(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1.5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四)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五)及时清除犬只粪便。2.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饭店、园林、封闭式公园、健身步道、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船,机)室以及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四.犬只伤人处理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现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具有违法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并伤害他人情形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相关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违法行为人为流动人口的,相关处罚信息一并纳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经省人大常委批准后,《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谢谢您的关注!
养狗人的素质有待提高,遛狗时纵容狗狗随地大小便
市民您好:经公安部门确认,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苏州养犬做了以下详细规定:
一.主管部门
1.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养犬登记,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收容犬只,扑灭狂犬,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电话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二.养犬登记
1.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2.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3.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
4.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三.携犬外出要求
1.养犬个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挂犬牌;(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1.5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四)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五)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2.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饭店、园林、封闭式公园、健身步道、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船,机)室以及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犬只伤人处理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现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具有违法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并伤害他人情形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相关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违法行为人为流动人口的,相关处罚信息一并纳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经省人大常委批准后,《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谢谢您的关注!
2018-11-15 12: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