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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错误适用道交法法条需要普法

2024-10-3 7:56:3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城管局的队员们非常需要普法,扫盲,这么多人连基本法律知识都不懂,连法条都用错!怎么能期望你们正确执法!
今天我突然收到一条姑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短信,告知我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下面我们一起学习下第八十九条规定: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稍有法律知识,稍有文字能力的人都可以看懂:这八十九条规定的是处罚的尺度和方式,而并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规定应该是明确被处罚人违法的情形!依据这一条来处罚是法律笑话!
事实上你们管理非机动车,只能使用第五十九条规定,但是依据五十九条你们是不能处罚的!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城管队员们好好学学第五十九条,我的车子并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你们无权处罚!人民养着你们,是让你们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扰民和害民的!
姑苏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了解,区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之规定进行5—50元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法对其非机动车实施扣留。对违法停放且车主不在现场的,依法实施拖移,并责令非机动车所有人至指定场所接受处罚。
看到处恶心人的看门犬展护卫如何为城管局叼飞盘。
楼主你不知道一条是违法的依据,一条是罚则吗?
虽然按照你说的发给你的短信来看,表述是有点问题,应该是违反了59条,依据89条的规定,怎么怎么样处罚
一个是违反条款,一个是法则,没毛病,还有,不要动不动就说养着人家,最到这种,别人也要交税,也是靠自己工作养活自己,不是在家等你每个月送钱上门的
对!就是这个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看似较为笼统,但是,具体如何判罚得视具体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方面综合而定。
习总书记都说是人民养育了他,他是人民勤务员,我说是人民养着你们错了吗?你这是直接反对习总书记啊!
那你直接去和书记说呢
帽子大了!为何现在有些人说话不是做标题党,就是玩法律,或者扯大旗做虎皮,动不动给人上纲上线?
没想到这个公民监督政府的平台,居然有这么多五毛党? 给你们一个忠告: “不是政府人士,永远不要去做政府的吹鼓手,因为吹鼓手在政府眼里永远只值一个夜壶铜钿,尿急了拿出来用一下,用完了将夜壶放到最角落地方;你吹得越起劲,不仅公众看不起你,政府更看不起你,所以吹鼓手都没有好下场。”
楼主,看来你喜欢给人扣帽子,自己不懂还来投诉,你说了不是处罚的依据,但是这就是处罚的依据,正经来说他不是违法依据,违法依据是你提到的第59条,不知道我给你解释一下算不算五毛党,你要觉得是的话你给我5毛吗?
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城管队员们好好学学第五十九条,我的车子并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你们无权处罚!人民养着你们,是让你们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扰民和害民的! 楼主停在未设专门停放地点之处,并且未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不必处罚。 应该是这个意思吧。 如果是这样的话,支持楼主。
违反交通法,处罚不是应该交警来处罚么……城管处罚的话是不是违法其他什么法规了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姑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最简单的顾名思义,综合执法,一枚公章行使其他部门的处罚权,交警的部分处罚权交由综合执法局统一行使。
说好的48小时内答复呢?
不不,楼主是自己觉得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至于有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我这样妨碍了?”
这种回答是答非所问,可见城管态度之蛮横,连掩饰一下都不会。

2018-11-22 22: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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