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7/11/24投诉工商户注销了三证合一,还需要注销税务,否则罚款的事项,对税务局回复非常不理解,也不满意。
1.本人说注销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电子产品商行)三证合一,其实是两证整合,并非问题关键,其实上两证整合就包含了税务,税务局也承认本人去做了注销动作。
2.贵局说“按规定通过ems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纳税人以注销为由拒收文书“,乃是臆断,工商户做小生意地点是经常换的,事实是没有收到ems,后来电话有通知到,通知到就来处理了。
3.纳税人不存在主观偷税漏税的行为,注销事宜也做过,在流程上有疏漏,但是没有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但是税务局利用纳税人的疏漏进行罚款,以罚代管,实属于部门创收。
4.本身2016~2017国家税务精简流程,嘉元路国税局三科不去做宣传工作,让广大纳税人知悉,而去挖空心思去以罚代管,对怠政懒政的行为。贵局利用政策的变动,纳税人忙一养活一家老小不能及时知道政策就去罚款,于情于理都是部门创收。而非真实去推广政策。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并已交职能部门处办,请耐心等待答复!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1)我局再次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关于对“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誉博电子产品商行”处罚情况,针对“誉博商行”所属期2016年6月、7月、8月份存在增值税逾期未申报行为,我局按规定分别在2016年7月、8月、9月通过ems向“誉博商行”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誉博商行”财务人员在2016年7月27日签收了我局邮寄送达的第一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誉博商行”对我局通过ems邮寄送达的第二份和第三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注销为由拒签(相关资料附后)。“誉博商行”存在所属期2016年6月-8月份逾期未申报行为,且经责令限改仍未改正,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因此,我局工作人员是依法依规对“誉博商行”进行的处理,请诉求人以及业主支持理解税务工作,并请“誉博商行”负责人和经办人积极主动到我局处理涉税事宜。相城区国家税务局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2017-12-8 11:4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