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号妈妈电动车接小孩放学,在思贤幼儿园出来,穿过联杨路刚进入非机动车道,后面一辆电动车从后方撞到我妈妈的电动车,碰撞后后车未及时刹车,导致我妈的电动车向前推进几米后向右摔倒,导致我家电瓶车后方有裂缝 右侧受压后保险杠受损,请求交警处理,交警紧紧凭借“右侧受损厉害”就说是我妈是转弯,为避让后方车辆 付主要责任,没有监控录像,也不听取老人的阐述,肇事车主也毫无歉意 , 老天保佑, 幸运的是老人和孩子平平安安。当时我跟交警说那个路口长长发生事故,你们应该最清楚 应该至少在那里弄一个警示牌 168445的警员说不归我们管,你去找什么什么部门好了,241602交警判定的。车子损坏不大,不是我没有几十块钱,但是起码的错与对交警们总应该给吧,起码的道歉总要有吧。还有的不好的事情我就不说了,因为没有证据。
通过以上的事情我想说,有事不要找警察叔叔,都是骗人的,那些网上的传言,说他们拿着纳税人的钱不帮老百姓主持公道是真的,行车走路都得小心,因为警察叔叔不会判案,冤假错案肯定数不胜数。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对于您反映的情况,经公安部门核实,现回复如下:2018年3月23日16时08分,陆**(女,54岁,320525196407******)驾驶牌号为吴江t0125**电动自行车搭载唐**(女,7岁)由联杨路北侧思贤幼儿园驶出,穿过联杨路后由机动车道进入南侧非机动车道时,与沿联杨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的满**(女,36岁,370481198210******)所骑吴江07110**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材料以及交警部门现场勘察材料,交警中队认定当事人陆**驾驶车辆由机动车道进入非机动车道时,未让道路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7条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满**驾驶车辆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中心事故处理窗口已就此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当事人作过解释工作,但是陆**一方不予采纳,并拒绝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对于当事人反映的窗口工作人员不听老人阐述问题,经过核查不存在该事实,该起事故处理过程有执法仪记录。谢谢您的关注!
交警判定没毛病
交警说了撞在右侧,其实撞的正后面,怎么没毛病了。
2018-3-30 20: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