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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投诉关于代收代缴的问题

2024-10-1 15:40:28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本人在6月30日投诉过关于代收代缴预交的问题,给我的回复是让我去看条款,请问到底是那条哪款,并详细解释说明一下!!!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并已交职能部门处办,请耐心等待答复!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诉求人您好: 以下是苏州市住房和城建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苏住建规【2011】14号)相关条款: 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是物业管理项目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费用,随着物业服务项目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公共设备、水系(水景)、公共照明等设置的增多,其能耗也在不断增加,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的收取行为,根据市区实际情况,特提出一下意见: 一、鉴于新建物业项目开发周期长,部分设施设备的选材定型相对滞后,公共能耗测算依据及实际使用状况的不确定因素等实际情况,从2012年1月1日起,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中将不再测算物业项目的公共能耗代收代交费用。2012年1月1日后新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不再按照原测算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标准收取费用。 二、凡以单位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的物业项目(保障性住房按有关规定执行),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等费用应当单独列账,按实际合理分摊。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预付费方式向供电、供水企业买电、买水的物业管理项目,可以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住宅项目首次预收费用配有电梯的不超过500元/户,没有电梯的不超过300元/户,首次以后的预收费数额不得超过首次实际分摊的总额。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的预收费数额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多余部分也可以作为下次的预付费。 诉求人若还有不明之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相城区元和街道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2017-7-7 12: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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