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城绿地中央广场车位问题,高新区发改局借用绿地答复进行了答复,作为业主,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答复,以明确后续权益 目前我们见到的车位合同有两种方式:转让协议、租赁协议; 1、关于转让协议,开发商一次性转让该车位的所有权益给业主,此合同不存在20年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与房产有效期同期(科技城周边包括新区楼盘大体均签署此类合同,有价格参考依据); 2、关于租赁协议,也就是目前绿地与业主拟签订的协议,约定了20年的租约,同时约定了20年后缴纳停泊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依旧具有使用权,否则开发商有权收回车位,首先合同法关于20年是有明确界限的,超过20年的合同是无效的,那么请问20年后的约定是否有效?如果此合同无效,那么作为租赁合同,平均到每个车位的费用超过了物价局的最高限定,又是否有效,另外如果作为租赁合同(我司对于地下车位使用权价格制定是依据项目车位成本费用并参照周边社区车位使用权价格,且本次价格略低于周边社区车位使用权价格。)是否确如开发商所说。
以上 盼复,谢谢
网友:您好!经了解,小区停车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一般情况下,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但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做到明码标价公示,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经调查,苏州瞰湖花园1期、2期地下车位使用权于2018年3月30日推售,售价为65000元/个,3期地下车位使用权预计5月31日推售,预计推售价格为76000元/个。1期和2期与3期分属同一个社区的不同地块,我司对于地下车位使用权价格制定是依据项目车位成本费用并参照周边社区车位使用权价格,且本次价格略低于周边社区车位使用权价格。关于合同时间我司严格按照《合同法》第214条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我司在与业主签订的地下非人防车位有偿使用权协议中约定:“车位使用权期限为该车位交付后20年,该使用期限届满后,业主可以继续使用,但车位使用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房屋及车位所对应土地的使用年限;在协议项下车位交付满20年后,业主仍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车辆停泊服务费等费用。本次车位使用权出售尊重业主自愿原则,业主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购买本批次车位使用权或至物业租赁车位。【高新区发改局】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小区停车位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一般情况下,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但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做到明码标价公示,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针对车位使用年限问题,严格按照《合同法》第214条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我司在与业主签订的地下非人防车位有偿使用权协议中约定:“车位使用权期限为该车位交付后20年,该使用期限届满后,业主可以继续使用,但车位使用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房屋及车位所对应土地的使用年限;在协议项下车位交付满20年后,业主仍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车辆停泊服务费等费用。本次车位使用权出售尊重业主自愿原则,业主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购买本批次车位使用权或至物业租赁车位。【高新区发改局】
这是热心业主提供的科技城周边销售车位的合同范本,此范本约定车位的所有权益归业主所有,虽然开发商拥有产权,但所有的使用权益都归业主所有,时间是70年产权(同房屋产权有效期)
绿地提供的合同按照法律来讲,只能是长期租赁合同,且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请相关部门明确答复合同是否有效,谢谢
既然20年后缴纳停泊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依旧具有使用权,为何不能向其他小区一样明确规定车位使用日期至房屋使用权界满之日,科技城附近小区车位使用权都与房屋产权挂钩,为何绿地集团例外?绿地集团的合同为何如此的不严谨?
贵公司说:在协议项下车位交付满20年后,业主仍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车辆停泊服务费等费用。
既然贵公司是严谨的大公司,那么在合同里出现“等”这个含糊不清的词又用意何在呢,而且是有关最关键的费用信息的。希望贵公司能始终贯彻执行严谨的作风,而不用只在对自己有利的地方才严谨哦。
要求把补充条约写清楚。
关注一下。。。。。。。。。。。。。。。。。
请给予关注,并回复,谢谢!
怎么没人回复了?物价局呢?租金高于最高限价,这个怎么说?明天就开卖了,要木已成舟吗??
2018-5-29 15: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