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在凯马广场的海星奔驰4s店购买一台车,当时赠送4张a保保养券,保养券有效期为2017年7月4日。由于平时开车不多,且车子是1万公里才保养一次,所以两年内用4张券完全用不完。就该保养券的有效期,我在购车当时问过销售人员,答复说不用在意券上有效期,那是系统问题不得不写,但是实际不会过期,可放心使用。2016年12月5日,我再次咨询过维保专员,给出了与当时销售相同的答复。
今年8月5日,我到该4s店进行保养,被告知所持有的保养券已过期,我提出之前的咨询结果,对方答复,本来是不会过期的,由于去年年底更换了老板(海星奔驰变更为中升奔驰),所以现在新的规定是这样,要么保养券过期,要么购买新的保养套餐,可以用过期的保养券进行抵扣。
最终与4s点交涉无果。(当时与我交涉的,就是之前我咨询过的维保专员)
就此事,个人认为新老板有债权债务的承担责任。另外,我是去年12月咨询的维保专员,现在维保专员说是去年年底更换的老板,那至少就此事应该有告知义务。
奔驰能够做到100%电话回访客户,做不到100%告知客户规则变更吗?
请相关部门领导能够帮助。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请提供您的联系方式。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
您好!当事人双方目前正在协商中,后期结果另行回复。
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8-8 09: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