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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关于20%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提议人身份确认问题

2024-9-22 15:16:4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原贴子:经查看以下条例,不明之处请转交相关条例有权解释部门解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召集临时会议:(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联系方式和物业权属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不符合要求的,其提议无效。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召集;经责令仍未召集的,业主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本人苏州居民,居住的小区部分业主准备居此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在具体过程中,遇到不明困惑之处,请相关领导解释下。经询问社区,需要如下材料:发起事由,每一们签字业主的楼号,签名,联系方法,房产证复印件或拍照打印。1、关于房产证复印件。20%涉及的人数较多,不可能一次性全部去社区提议,故采用书面签名的方式。部分业主愿意签名,但因担心个人隐私泄露,不愿意提供,但愿意给上门征求意见业主查看。请问:a是否可以由”上门征求意见业主”现场查看,仅提供部分发起人的房产证复印件,后期社区和业委会再行审核.b.如果一定需要,那条例中规定的所有书面意见形式的工作是否也需要每一个签名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如果不是,为什么?c.<<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是否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立法本意冲突?
住建回复1:网友您好:就您咨询的召开业主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问题,现答复如下: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在召开定期和临时会议的条款中并没有冲突,都要求具备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能证明业主身份的只有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
感谢您对物业管理的关注。
住建回复2:网友你好。小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由街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如果存在违规,请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
住建回复3:网友好。你的问题我们都已及时回复你。
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由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审批。你反映的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小区所在的相关街道反映。
住建回复4:我局认为,该期限应为业委会收到提议及相关材料,在核实业主身份后,15天内召集临时会议。逾期不召集的,提议业主可以持相关材料向我局反映,我局核实后,责令业委会召集临时会议。仍未召开临时会议的,由属地街道召集。根据省物业条例,业委会应当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业委会成员完全有能力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核实发现不符合的,应当告知提议人。提议人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业主身份证明材料。【高新区住建局】
现提供要素:本人做高新区沁怡家园。
是否涉及法制办请阳光便民员确认。如涉及,请转交。
你的回复我看不明白,请就原问题一一回答。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我局认为,该期限应为业委会收到提议及相关材料,在核实业主身份后,15天内召集临时会议。逾期不召集的,提议业主可以持相关材料向我局反映,我局核实后,责令业委会召集临时会议。仍未召开临时会议的,由属地街道召集。根据省物业条例,业委会应当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业委会成员完全有能力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核实发现不符合的,应当告知提议人。提议人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业主身份证明材料。【高新区住建局】
2017-9-15 11: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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