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3日前在寒山闻钟投诉吴中区建发独墅湾物业违规乱收费、强收费,并“详细”列举了投诉依据的购房合同条款“第十七条”具体内容,让政府监管机构和公众作公平评断。
今日看到寒山闻钟标注已处理完毕,未有电话回复,仅由“吴中区住建局”回复,“简单”依据“第十七条已有相关约定”(不敢把相关约定也列出来,因为投诉人已列出,识字之人自明其意思),草草地让纳税公民去协商或合同仲裁……该等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不作为!推诿,还浪费公共行政资源(仲裁)!
强烈要求监察部门对吴中住建局该等行为监察,要求纠错整改!(再不作为,本人会继续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投诉!)
附3日前举报内容及寒山闻钟处理结果如下:
当事人1(投诉人,业主):建发独墅湾某业主当事人2(被投诉人,物业公司):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当事人3(被投诉人关联方,开发商):苏州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情概述: 本业主购买建发独墅湾某住宅一处,依据购房合同约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往建发独墅湾收房。物业让先交纳各项费用及物业费后才收房,待本人刷卡交完物业费后,被告知物业费从2018年4月1日起算(对方的理由是开发商此前发函通知业主交房,并单方约定说从4月开始交纳物业费。本业主依据购房合同一直未同意提前收房!)。 本业主与怡家园物业王经理(女),刘主管(男)多次沟通,对方无视购房合同条款的约定,拒不退还强收本业主不应缴纳的收房前4、5、6月3个月的物业费。现本人将购房合同条款相关约定摘录如下,以供评鉴(双方争议所在,孰是孰非,十分明了)。 本业主特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该怡家园物业公司乱收费、强取豪夺,投诉兆祥开发商霸王条款,伙同关联方坑害业主合法权利!!! 投诉理由:1、怡家园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强收业主不应承担的4、5、6月物业费; 2、怡家园提出的开发商早就单方书面通知让业主提前交房,并擅自决定起收物业费时间——该等理解荒谬,行为违规,因为依据购房合同第十七条“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提前交付该商品房”,提前交房得买房的业主同意(本业主从未同意提前收房,有微信记录为证) 3、退一万步讲,就算业主对条款的理解错误,根据合同,“未完成交付手续的前期物业服务费”也不该是怡家园物业收取,而是“出卖人(开发商)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
购房合同条款如下:第十七条(房屋交付时间)
出卖人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不可抗力除外。本合同所称交房日期包括装修工程施工周期。
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提前交付该商品房,但最早不得早于2017年12月30日,否则,买受人有权暂不接受房屋交付。
第七部分 前期物业服务和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
……
5、买受人应当按照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按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期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代收代交费在完成房屋交付手续的次月起,由买受人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未完成交付手续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代收代交费由出卖人先行支付,其中因买受人原因未按时办理交付手续的,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关于房屋交付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部分第十七条已有相关约定。物业服务费是根据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条款进行收费。如诉求人有异议,建议通过协商或合同仲裁等方式解决。 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吴中区住建局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购房人、开发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三方签署的《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前期物业管理费自甲方(开发商)通知乙方(购房人)入伙之日的下月1号起计算,如乙方办理入伙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费均按全额缴纳。(本条所称入伙,是指业主或使用人收到书面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业主或使用人收到入伙通知后不办理相应手续的,从入伙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日之次日起均视为入伙)。”另外,根据购房合同约定,2018年6月30日是最晚的交付日期,而非实际交付日期,即最晚不得晚于6月30日交房,否则即为开发商违约。经了解,开发商已于2017年12月底向业主发函通知业主交房,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业主收到入伙通知后不办理相应手续的,从入伙通知确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视为入伙。因此,业主应从2018年1月开始缴纳物业服务费,因为物业公司已经对小区绿化、清洁、安全以及其他公共部位进行了约定服务。但物业公司考虑到很多业主处在装修期,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已为业主免去3个月的物业费,即从2018年4月1日才开始统一收取物业服务费。对此,建议业主依法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吴中区住建局
请问吴中住建局,您看过相关约定没有,业主依据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条款在未违约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强收交房前的4、5、6月物业费,依据的是哪个具体条款或哪几个具体条款,请您明示!!!
网友:
您好!购房人、开发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三方签署的《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前期物业管理费自甲方(开发商)通知乙方(购房人)入伙之日的下月1号起计算,如乙方办理入伙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费均按全额缴纳。(本条所称入伙,是指业主或使用人收到书面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业主或使用人收到入伙通知后不办理相应手续的,从入伙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日之次日起均视为入伙)。”另外,根据购房合同约定,2018年6月30日是最晚的交付日期,而非实际交付日期,即最晚不得晚于6月30日交房,否则即为开发商违约。经了解,开发商已于2017年12月底向业主发函通知业主交房,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业主收到入伙通知后不办理相应手续的,从入伙通知确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视为入伙。因此,业主应从2018年1月开始缴纳物业服务费,因为物业公司已经对小区绿化、清洁、安全以及其他公共部位进行了约定服务。但物业公司考虑到很多业主处在装修期,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已为业主免去3个月的物业费,即从2018年4月1日才开始统一收取物业服务费。对此,建议业主依法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吴中区住建局
2018-7-6 17: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