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香溢璟庭17栋505业主,请问我向开发商买的房子,缴清房款和房屋维修基金后,开发商不把房子交给我,而是把房子钥匙等交给了物业,让我去物业那里拿房,请问这是为什么?合法吗?另去物业拿房,物业不顾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法规,一定要我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请问新城物业的公司规定是否可以凌驾于国家相关部门的法规之上?请领导给予解答,谢谢!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csxiari”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发改委、虞山镇核查,现答复如下:
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第十七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请您详细阅读前期服务协议(合同),是否在与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有此条款。如有疑议请致电发改委价格管理科51532121。您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矛盾,建议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感谢您的关注。
2017-8-20 15: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