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里根雄”网友: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环境保护局答复如下:根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三里根雄”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环境保护局答复如下:经查,该企业是2006年进行了环保申报并取得审批意见的老企业。目前,废塑料造粒属限批类项目。2018年3月6日,我局现场检查,该企业一部分设备已经拆除,一部分设备不在生产。
这是企业申报的登记表,正式通过应该有审批意见的,通过还要有验收,让监察大队去看看啊
2018-3-3 15:4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