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前期将位于苏州相城区(漕湖开发区)商业用房出租商户(租期截止期为2017年9月份),期间开发商将商铺出售(出售时间为2016年下半年,取得产权证时间为2017年2月底)。<br>
2017年初经营户提出到2017年3月底提前截止租赁,经开发商(物业)方协调业主同意,后租赁户又口头提出延用2个月至5月底。<br>
日前业主重新与新租户签定租赁协议,请问自6月初至今空置商铺(原租户仍遗留监控、灯具等物品,承诺近日清空)的物业费是否有规定折扣承担,折扣比例是多少?空置期内承担物业费者是购房业主还是原租户?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并已交职能部门处办,请耐心等待答复!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朋友:您好。麻烦您将具体商铺地址告知。
相城区漕湖街道
二零一七年九月一十四日
2017-9-13 18: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