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现就职于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外企,13年入职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14年我所在的事业部单独成立了新的公司(新名字,新法人,但是和原公司属于同一个集团),原公司把13年签订劳动合同转到了新公司,发生了一份合同转移手续并签署了新劳动合同(2014.1.1~2018.12.31),现在此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合同,请问此次续签是否可以定义为第三次签署合同?可否要求签署无期限合同?如果不签署无限期合同,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行为?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规定的违纪违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您认为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了侵害,请提供有效信息携带相关用工材料向用工所在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或维权。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部门地址: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一楼西侧,咨询电话:62888222转5。
当然不行啦。
啥意思呀?应该算第几次签署呢?
2018-12-13 17: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