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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毁绿建车位,执法部门长期不处理的法理依据在哪里?

2024-9-7 5:18:2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街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反映的情况收悉,针对石湖之韵毁绿建车位问题,越溪街道多次与城管、物业、社区、业委会沟通,首先是前期物业控制不严,甚至放任造成涉及面广;其次期间曾研究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并由物业制定处理方案报业委会征求业主意见后实施,但因业委会成员之间意见不统一,故迟迟未征求业主意见。街道将跟踪关注。 此复。再次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吴中区越溪街道
请问越溪街道,以下法律条文是空头支票?
依法治国的事情跟业委会有何关系?疏堵结合这是祸国法殃民权!
我们再回顾下法律吧!
相关行政机构拥有的强制执行权的法律依据如下:
1、城市绿化条例(发布机关:国务院,发布时间:1992-06-22,修订情况:《城市绿化条例》已经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一○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发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发布时间:1992-10-27,修订情况: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依据2010年12月30日第115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发生在园林、风景名胜区、单位内部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以及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除外。”的规定。小区绿化行政执法权已集中至城管部门,该区域位于吴中区,故由吴中区城管进行处置。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查,针对石湖之韵小区绿化改车位问题,由开发区物管科、街道物管办、物业、城管、社区、业委会多方协商,租后业委会表示尽快拿出解决方案。现在该小区更改新物业后,我们城管中队也在督促物业和业委会尽快拿出可行性方案。12月21日上午,街道、社区、城管、业委会、物业和新闻媒体,针对石湖之韵小区停车难,绿化改车位现象进一步展开推进会议,为解决这一现象多方再次沟通,提出解决方案。吴中区越溪街道
网友: 您好!经查,针对石湖之韵小区绿化改车位问题,由开发区物管科、街道物管办、物业、城管、社区、业委会多方协商,租后业委会表示尽快拿出解决方案。现在该小区更改新物业后,我们城管中队也在督促物业和业委会尽快拿出可行性方案。12月21日上午,街道、社区、城管、业委会、物业和新闻媒体,针对石湖之韵小区停车难,绿化改车位现象进一步展开推进会议,为解决这一现象多方再次沟通,提出解决方案。 吴中区越溪街道

2017-12-19 13: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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